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
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1986〕113号
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小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文)省政府已转发给你们,现将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传达学习,统一思想认识。国务院发布的四个规定,是建国以来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为了保证这一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府召开的市长、专员会议的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各级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进行传达学习。今年八月底以前,先在党内和各级干部中传达学习,九月份开始传达到广大群众。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按照统一的宣传提纲和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文件通知精神,由省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我省贯彻“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四个规定”的准备。首先要抓好训练干部工作,今年九月份以前,各市、地、县要训练一批贯彻实施“四个规定”的骨干力量。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省不统筹调剂,也不提取,由各市、地包干使用,统筹调剂。但市地不要再下放到县(市)。各市地要认真搞好两项基金收支测算,研究制订统筹金提取比例和调剂的具体办法。
四、要加强劳动部门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有关机构,保证“四个规定”的贯彻实施。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各地劳动服务公司应当设立专职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所需人员,在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内部调剂,不足的,由各市、地、县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事业编制,所需经费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提取的管理费中开支。要建立健全各级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管理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的要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需人员原则上在当地劳动部门内部调剂解决,有困难的可在当地事业总编制中调剂解决。对贯彻实施“四个规定”中出现的劳动争议问题,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仲裁,对跨市地的劳动争议,由职工所在市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不服仲裁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管理机构要在八月底以前建立起来。
五、劳动制度改革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抓这项工作。各市、地准备和贯彻实施“四个规定”的情况和问题,应分别于九月上旬和十二月上旬向省劳动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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