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
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6〕111号
—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一百一十五条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四条和第十条,以及国务院《关于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1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将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内通令嘉奖奖励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需要在全国通令嘉奖的,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授予。
二、给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任命的行政人员,以及给予行政区、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行政人员记功、记大功、升级奖励,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给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行政人员升级奖励,报国务院备案。
给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行政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并国务院备案。给予这些行政人员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先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国务院备案。
给予省人民政府任命的行政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和给予行政区、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行政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给予行政区、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行政人员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须先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罢免和免职前,省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职务。
三、给予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正副处长包括相当职务的行政人员和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単的县(市)长升级奖励,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给予记功、记大功奖励,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区、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决定后执行,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给予行政区、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命的局长、政府任命的副局长和行政公署任命的正副处长以及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副县(市)长升级奖励,由行政区、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给予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处长包括相当职务的行政人员和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行政公署任命的局(处)长包括相当职务的行政人员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给予这些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决定后执行,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给予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副处长包括相当职务的行政人员和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行政公署任命的副局(处)长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决定后执行,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给予行政区、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行政人员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公开除处分,先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由省人民政府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给予市、自治州、行政公署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市)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报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这些人员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须先报请县(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给予市、自治州、行政公署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単的副县(市)长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先由县(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本级人大常委会免职,县(市)人民政府决定,报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给予广州市、深圳市、海南行政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行政人员及所辖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市、区)长的行政纪律处分,分别由广州市、深圳市、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给予广州市、深圳市、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任命的行政人员及所辖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副县(市、区)长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分别由广州市、深圳市、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人员的奖励,须有报告材料,先进事迹综合材料,奖励登记表各一式四份;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人员的纪律处分,须有处分决定(包括简历、错误事实、危害程度、错误性质和处理意见等),受处分人的检讨,及其对处分结论的意见,报告一式六份,并注明“审批”字样。
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人员的奖励和纪律处分报告,须分别附奖励登记表或处分决定。报告一式四份,并注明“备案”字样。
六、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备案的奖励和纪律处分,应以行政区、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省人民政府部门的名义上报并迳送省人事局承办。
七、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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