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第8期

1986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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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糖厂固定资产贷款延期和

用税还贷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6〕94号

一九八六车七月十日


  近年来,省有关部门为了支持糖厂建设,在贷款和还贷方面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这对于扩大糖厂的加工能力,促进我省甘蔗生产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全省蔗糖产量有了较大增加。但是,部分新建、扩建糖厂未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为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现就糖厂固定资产贷款延期和用税还贷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批准的新建、扩建糖厂,其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四年的固定资产贷款,在贷款合同规定期内用税还贷的,仍继续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二、在贷款合同期内未还清的贷款,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并按规定权限上报上级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归还期限。延长期一般在三年以内,个别特殊情况,延长期最长不超过五年。银行对批准延期的贷款厂按原合同规定期限的现行基准利率计收利息,不因延期而加收利息。经批准延期的贷款,用新增折旧费和利润不足归还的,经县、市(地)税务局审核,报省税务局审批,可继续用新增税款还贷。在延长期内仍不能还清贷款的,用企业新增利润和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更新改造资金、税后提留的发展基金偿还,.不再办理用税还贷。

  三、“七五”力期间,我省蔗糖生产实行稳定、巩固的方针。因此,今后必须严格控制糖厂的固定资产投资和用税还贷。个别地方确需新建扩建糖厂,必须报省计委批准,有关用税还贷问题由省税务局审批。凡属计划外成擅自扩大规模、先斩后奏的项目,银行不予贷款,税务部门也不予办理用税还贷。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対蔗糖生产的领导,采取积极措施,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要根据糖厂压榨能力,合理分配蔗源,稳定甘蔗生产。同时要鼓励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广开生产门路。对一些长期吃不饱,经济效益差,又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要及早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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