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经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对困难企业和
职工做好扶持救济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1986〕83号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对困难企业和职工做好扶持救济工作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经委反映。
关于对困难企业和职工做好扶持救济工作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开放、改革的深入,我省生产和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职工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形势是好的。但是,一些地区由于原来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加上经营管理上的各种原因,还有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的企业办得不好,发生亏损,有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这些企业的职工有的只能领到部分工资或生活费,退休人员领不足退休费或只领到少量生活费,有的甚至连生活费也领不到。由于生活困难,有些地方曾出现非正常事件。
为了巩固安定团结的局面,推动开放、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对困难地区、企业和职工生活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妥善解决。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今年四月在全省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经济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困难企业的领导,尽可能把它们纳入当地经营状况好,产品畅销企业的协作范围,努力从各个方面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增强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从根本上保障和改善职工生活。
二、企业对停工职工,应发停工工资或生活补助费,第一年内,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75%,第二年发50%,第三年停发。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企业不能安排,本人又无法找到生活出路的老弱病残人员,第三年以后,应继续发给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生活补助费,最低不应少于当地社会救济金标准。对退休人员应发足按规定发放的退休费。
三、企业应组织停工职工生产自救,从促进企业生产和满足社会需要出发,广开新的生产及服务门路。可以个人或集体兴办第三产业,也可以由企业开发新产品或新增经营项目,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新增经营项目后照章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四、允许停工职工在外自谋职业,以减轻家庭生活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应优先安排他们回企业工作。如本人在外已重新就业,有了固定生不愿回原单位的,可办理调动或辞职手续,停发生活补助费。
五、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要搞好企业间的职工余缺调剂,积极安排困难企业的停工职工或推荐他们符合就业条件的子女到需要劳动力的企业去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应优先录用困难企业的停工职工及其子女(包括临时性安排)。
六、积极开展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对国营企业单位都要积极推行社会统筹的办法。城镇集体单位要在建立退休制度的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以市、县为单位或以区、镇为单位的社会统筹,以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
七、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而减少收入的职工及退休人员,生活上有特殊困难而本人又无法克服的,要及时给以救济。救济经费原则上先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自有的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如确有困难时,报请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局
广东省总工会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