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实行定向招生、
解决人才通向农村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86〕104号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日
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实行定向招生、解决人才通向农村的请示》业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实行定向招生、解决人才通向农村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由于我省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贫富悬殊较大,加上目前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以及其他某些社会因素,造成毕业生不愿意分配到艰苦地方去工作。而目前这些地方多属经济、文化比较贫穷落后的老、少、边、山地区,由于人才缺乏,经济发展受到一定影响,地方越贫穷,人才越下不去留不住,这就造成恶性循环。为了解决人才通向老、少、边、山地区和艰苦行业(如煤炭、石油、地质、矿业等),特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根据不同院校和专业,确定定向招生的人数比例
从今年开始,省属农、医、师各专业的定向比例必须占国家计划招生总数的15%以上,部属农、医、师院校各专业的定向比例必须占国家计划招生总数的10%左右;其他科类院校,目前老、少、边、山地区以及煤、矿、农等行业需要的理、工、文、财各类专业,其定向比例必须占国家计划招生数的5—10%。面向市、地招生的农、医、师院校的定向比例必须占国家计划招生数的70%。按此不同定向比例,我省今年招生有5554人定向到老、少、边、山地区及煤、矿、农等行业。若干年后,这些地方和行业长期缺乏人才的状况将会逐步得到改善。
二、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实施办法
今年,我省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拟采取三种办法:
第一种办法,即原来规定农、医、麻院校,在我省二十五个山区县,实行部分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招收的是本县考生,毕业后回本县工作。这部分考生,按国家教委招生工作文件规定,可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降二十分,由学校择优录取,以培养当地落地生根的人才。
第二种办法,为了扩大定向招生的专业和生源范围,除农、医、师专业外,理、工、文、财等专业也实行部分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定向的范围是老、少、边、山地区和艰苦行业单位。考生来源不局限在定向的地区和艰苦行业单位,也招收没有定向任务地区的考生。具体办法是,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定向的招生数和不定向的招生数,确定两条省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一条为定向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一条为不定向的最低控制分数线。考试成绩在不定向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除可报考不定向的院校、专业外,也可报考定向的院校和专业;但考试成绩在不定向分数线和定向分数线之间的考生,只能报考定向的院校和专业。
第三种办法,今年入学的新生和其他的在校生,原不是定向招生、定间分配的,如自愿毕业后到定向地区或艰苦行业工作,可试行定向分配,明确毕业后的定向工作地区或单位。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和定向的地区或单位给予定向学生提供奖学金,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学习上的经济困难,鼓励他们到艰苦的地方工作。
有关招生录取方法问题。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同时填写一式三份的《考生定向合同书》,由考生本人及其家长签名,县、市招生办加盖公章证明,然后放入考生档案,录取时将定向考生档案一次过提供院校择优录取。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由校系在《考生定向合同书》上加盖公章,交回一份给考生本人存查,并按合同书上的规定,毕业后保证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有关高等院校未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调减定向招生指标。
三、加强管理,实行定向学生奖学金制度
国务院决定,今年高等院校要试行人民助学金改革。按照改革方案,助学金改为奖学金和学生贷款相结合的办法。规定清华大学等十六所院校,卫生部等有关部委分管的各一所院校,各省、市、自治区选定一所院校和广东省所有髙等院校进行试点。拟将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学生奖学金三种。以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品学兼优,报考农林、师范、地质、矿业等专业,毕业后立志到老、少、边、山地区工作。有关定向学生奖学金.的金额和等级评定,可参照国家教委关于人民助学金的改革方案确定。经费原则上从教育事业费指定为助学金中开支。定向地区或单位,为了加强同定向学生的联系,鼓励他们学习毕业后到老、少、边、山地区工作,可以为定向学生增加奖学金(助学金改革的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四、定向学生毕业分配的有关政策
1、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学生,必须履行定向合同,毕业后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入学前属非定向地区或单位的考生,毕业后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要连续服务五年(不含见习期一年),五年后可以允许流动。但必须坚持“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师范毕业生只能在教育系统内流动。
2、为了鼓励部分大、中城市考生报考定向院校或专业,广州、佛山、汕头、湛江、江门等城市的考生定向到老、少、边、山地区以及艰苦行业的,毕业时如本人有要求,可不迁户口,其户口粮油关系可由学校迁回家庭所在城市,凭省毕业生分配办公室证明,当地公安部门准予入户。并由当地粮食部门开具“城镇居民粮油临时供应迁移证明”到工作单位按当地供应标准供应粮油。
3、定向学生不履行定向合同,毕业后不到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则按不服从分配的有关规定处理。毕业生本人及其家长,必须向学校偿还三分之一的培养费和在校所领取的全部定向奖学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定向毕业生,如有单位截留录用时,要作出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经请示国家教委同意,作为国家教委在我省的试验方案。如可行,请批转各市、地和有关部门以及各高等院校贯彻执行。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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