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
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1986〕107号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省计委、高教局、教育厅、人事局拟订的《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有关规定》业经省政府伺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保证毕业生分配计划的正常执行,更有效地鼓励毕业生到比较艰苦的行业及边远地区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9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一九八五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问题报告的通知》以及国发〔1986〕34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一九八六年髙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告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高等院校、各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分配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91号文和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人事局一九八一年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以及有关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具体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二、改进毕业生分配计划的编制办法,目的是使分配计划比较合理,'符合实际,而不是取消计划分配。各高等院校,各用人单位要从整体利益出发/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毕业生分配、调配计划,进行派遣和接收毕业生,不允许以任何名义收费、索取报酬,不得自行规定分配条件。凡未经省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分配计划,不得任意减派或中途截留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对减派、截留的毕业生必须坚决退回,否则要追究减派、截留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严格完善调配派遣手续。毕业生分配工作时,本人必须持有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签发和盖章的《高等学校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到证由省教育厅签发和盖章)。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报到证》。如需更改,必须由原签发证件部门核对盖章后方能生效。以其他名义签发、盖章的报到证一律无效。
四、正确理解毕业生“供需见面”的分配办法。毕业生分配实行“供需见面”,是指在编制分配计划过程中,根据国家规定的分配方针、政策和原则,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学校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互相介绍情况,落实分配计划,最大限度地使毕业生达到学用一致,量才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而不是由学校自行分配,也不是指毕业生可以自找工作单位或用人单位带名单到学校点名要人。
五、凡在国家计划分配范围的应届毕业生均不属招聘、录用对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招聘录用。
六、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计划分配。对经过耐心教育,仍拒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经省毕业生分配主管调配部门批准,由学校宣布取消毕业分配资格,限期离校并责成毕业生本人(或家长)偿还在学期间享受的全部助学金和三分之一的培养费,同时将本人户口、粮食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区,由省毕业生分配主管调配部门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在五年内,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录用;在此期间,如发现用人单位强行录用上述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每录用一名,必须向学校罚缴培养费。罚款标准:本科生每人四万元,专科生每人二万八千元。对所罚缴的培养费, 如用人单位不主动到学校缴交,由省毕业生分配调配部门通知录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银行,从用人单位的账号存款中划给有关院校。学校收回的培养费,全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用来发奖金或挪作他用。
另外,对强行录用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的单位,省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在下一年度不再分配给该单位毕业生指标。
七、实行毕业生定期服务制度。凡来源于大中等城市,毕业时分配到海南行政区及四十七小山区县工作的毕业生,从一九八五年起,应连续服务五年(不包含见习期),在服务期内不得辞职。服务期满后,方允许合理流动。要求流动的毕业生,要按照科技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凡入学前户口在广州、佛山、汕头、湛江、江门市区的毕业生,毕业后分配到我<474山区县和海南行政区工作的,经见习期满连续服务五年后,如本人要求回家庭或配偶所在地工作的,应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并商得对方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凭工作调动介绍信和工作单位出具的服务期满证明书,回家庭或配偶所在地的人事部门,按照学用一致,人尽其才,合理调剂,照顾困难的原则妥善安排工作。师范院校毕业生一律只能在教育系统内流动,.不得改行或变相改行。
八、为加强管理,统一对外联系,各市、地,各部门需要与外省院校联系,要求将自己的干部、职工子女毕业生分配回来工作的(包括外地毕业生自己要求来的),一律要先报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由该办公室统一发函与有关省、市、部委毕业生调配部门及院校联系。各市、地,各部门一般不要自行向外发函。
九、毕业生的分配工作要认真执行中纪委一九七九年七月《关于不准干扰大学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报》和原教育部关于抵制干扰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及要求,对于在毕业生分配工作中搞不正之风,干扰毕业生分配的要坚决查清,严肃处理。
十、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分配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高等教育局
广东省人事局
—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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