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汽车
积压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6〕124号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汽车积压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86〕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海南岛进口的汽车,已运出岛外在省内各地被冻结的,现予解冻,允许进入省内各级汽车贸易中心销售。销售价格按国家挂牌价或略低于国家挂牌价。
省内外单位与海南岛单位联营进口、现仍积压在岛内的进口汽车(包括岛外单位自购未出岛的),报省物资总公司核准后,凭省物资总公司的证明,完税后可以出岛。
二、我省积压的各种进口汽车,如销往外省,按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规定执行,通过省物资总公司申领汽车出省《准运证》。
三、省内各单位购买从东欧进口'的汽车和本省积压的进口汽车,各级“控办"应根据国办发〔1986〕47号文件精神,在“控购”方面适当放宽,尽快审批。购买单位资金有困难的,可向当地银行贷款,请各级银行给予支持。
四、购买计划内、外的汽车均可用于更新。凡因更新而购买新车的,可
以简化手续,具体由省汽车贸易中心与省公安厅、省控办、省交通厅商定。更新出来的旧车,应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汽车积压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6〕47号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一日
目前物资部门汽车积压较多,其中大多数是通过政府间协议,以易货贸易从苏联、东欧一些国家进口的。这不仅占压大量资金,而且因缺少仓库,大批汽车只能露天存放,如长期日晒、风吹、雨淋,势将造成更大损失。为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特通知如下:
一、国家物资局经营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的汽车(包括一九八六年二月底库存及其以后到货的),因瑞士法郎升值造成成本增大,导致的经营亏损,由中央财政补贴。
二、鉴于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的汽车售价过高,影响销售,决定作一次性降价出售,降价幅度控制在15%以内。
三、凡国营、集体企业购买这批汽车,只要资金来源合理,今年在“控购”方面适当放宽,尽快审批;因此而超过的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予以追加。购买国家接收的海南岛进口汽车,继续按去年规定办理。需要更新汽车的,按规定办理旧车报废手续,“控办”随时办理。
四、各单位购买汽车如资金确有困难,可由银行直接贷款给用户,并按规定按时归还。经营单位收到货款后,要及时归还购车贷款。所需周转金,先由工商银行调剂,确实不足时再由人民银行向工商银行提供。
五、关于汽车用油,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化(86)销计字206号文《关于解决积压汽车用油问题的通知》规定解决。国家物资局搞汽车倒库所需运输用油二千吨,请石化总公司安排落实。对已经售出的汽车,由国家物资局、交通部将分省的售车数量通知石化总公司,在下半年分配用油时给予适当增加。
六、为有利于解决汽车积压问題,缓解乘车难状况,方便人民生活,一些中等城市和旅游城市经批准可以开办出租汽车公司。具体办法,由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商有关部门拟订,下达执行。
七、国家物资局要釆取有效措施,成立专门班子,迅速组织人员,切实搞好汽车的保管、保修工作。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避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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