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第7期

1986年07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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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捐赠进口

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86〕90号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贈进口物资的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重申接受华侨、港澳同胞兴办各种公益事业的捐赠,必须坚持自愿、自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华侨、港澳同胞发动劝募,不得弄虚作假,套汇逃税,假赠真买。

  二、接受捐赠兴办各种公益事业的各类物资,由县(市)侨办审查是否真捐赠:由接受捐赠物资单位的县(市)主管部门审查是否确属自用。经县(市)侨办严格审核后,价值在人民币二万元以下的,一般物品由县(市)侨办报省侨办审批;价值在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一般物品及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须经主管侨务工作的副县长签署意见,加盖政府公章,由县(市)侨办报省侨办审核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对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的进口钢材,木材等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设备应附承建单位出具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表和设计平面图和归口主管部门的证明;接受生产原料、燃料等,要说明用途,接受农药、化肥等,要说明耕地面积、作物品种。由政府部门接受的,要说明如何分配使用。如有偿分配使用,须说明所得款项用途。用捐赠外汇进口的生产原料、设备等,要附银行出具的外汇来源证明。凡捐赠给企业的急需生产原料都要说明该物资所折款金额和专款专用办何种公益事业。

  四、申报接受捐赠物资,按上述要求办好手续,附齐材料(捐赠信及有关部门审核意见等),由县(市)侨办每月集中报送一次(捐赠侨汇和急需物资例外),不得将报批件交接受捐赠单位径自来省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办理审批的,由县(市)政府或侨办派人来省办理。

  接受捐赠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须填报批表一式七份送省侨办。属于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批准后接受指赠单位持省侨办办理的批件到省经贸委领取进口许可证;属于国家经委会同国务院侨办审批的,由省侨办审核汇总,填好卡片、报表,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侨办一小季度上报一次。

  五、各单位申报接受捐赠物资,在未获准前,不得通知捐赠人订购或自行进口。

  六、各级政府、侨办和有关部门,对接受捐赠物资要严格审查把关,对套汇逃税、倒卖批件和物资等违法乱纪事件,要严肃处理。严重的要依法惩处,并追究领导人员的责任,以保护华侨、港澳同胞爱国爱乡支援家乡建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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