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第7期

1986年07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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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

无线电管理工作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86〕93号

一九八六年六月五日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问题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问题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适应经济建设的发展,加强对无线电的使用管理,今年四月一日至三日在广州召开了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总结部署了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修订了《关于进口、组装、生产、销售无线电通信设备办理注册手续的规定》,同时对如何进一步加强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认真抓好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建设。市、地和设台较多的县(市)应设立无线电管理机构,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加强领导、积极宣传,提髙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认识。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政府实施无线电管理的工作部门,担负着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职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它列入政府工作的议程,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包括活动经费,工作设备以及工作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等)。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可利用多种渠道宣传国家关于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介绍无线电通信的科学知识及无线电通信在信息社会中的作用。

  三、完善经济管理措施。对无线电实行经济管理,是完全必要的,各地应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5〕105号和粤办函C19863177号文件规定征收无线电管理费。其留成及上缴比例,调整为上缴30%,留成70%。所征收的无线电管理费,主要用于发展无线电管理事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

  四、做好无线电频率、设备普查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进行无线电频率、设备普查登记指示精神,各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省直各有关单位的无线电频率、设备普查工作,要在今年九月底前完成。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按时按要求完成这项工作。

  五、抓好无线电台站呼号、执照的更换工作。根据国家《无线电台姑电报呼号管理规定》”水产船舶,陆地移动,业余无线电台电报呼号需要重新核配和更换电台执照。更换部分无线电台站电报呼号和执照的具体规定,按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粤无发〔1986〕36号文件执行。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停止使用原呼号,启用新呼号。此项工作年底前完成。

  六、继续抓好中等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的划分工作。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的划分工作,关系到城市的建设规划和无线电管理的长远利益。搞好这项工作,是加强无线电频率管理,保障无线电通信畅通、听好广播,看好电视,抑制电磁波有害辐射,进行空间分割的重要措施,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重视这项工作。目前尚未完成这项工作的,要列入今年的工作计划,组织专门班子,抓紧进行。

  七、抓好进口、组装、生产、销售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管理。为严格执行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规定”,加强对无线电设备各小环节的管理,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关于进口、组装、生产、销售无线电通信设备办理注册手续规定》(讨论稿)。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些细节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待修改后报省政府批准施行。

  八、抓好各级无线电监测机构的筹建工作。各级无线电监测机构是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技术管理,保障空中电波正常传播的重要手段。为发挥技术管理手段的作用,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应尽快筹建无线电监测计算站,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监测人员,落实经费,购置监测设备和车辆。在购置设备中,注重监测设备的配套及监测网的组织和实际应用效果。经费一时不能全部解决的应全面规划,分期实施,逐步完善配套。目前已有编制并开始引进监测设备的单位,要抓紧培训人员,装修机房,争取尽快开展工作。

  九、做好粤港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工作。粤港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规划协调工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将与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抓紧准备,争取早日与港英会谈,达成协议,缓和边境地区的频率干扰矛盾,以保障正常的通信联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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