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
卫星镇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府〔1986〕76号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第一批重点工业卫星镇的通知》(粤府〔1985〕147号)下发后,有些市、县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現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中共中央〔1985〕3号文件批准的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的十六个市、县的市区和城关区,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的管属范围(不包括区改镇后扩管的范围),应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为准,不得自行扩大。上述各市、县应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的文件及附图送所在海关备案。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十六小市、县所属的农村,为安排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及合资、合作企业为生产出口商品(不含国家限制出口产品)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机具以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海关凭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验放,在一九九〇年以前,一律免征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进口上述物资如属商业性的,则应视同一般贸易进口,不得享受免税待遇。
上述十六小市、县的城关区和重点工业卫星镇,因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需将所属企业引进的设备布点在城关区和重点卫星镇以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城关区工业卫星镇的免税待遇。
三、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十六个市、县的市区、城关区以及经省人罠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外商作为投资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筑材料;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等;以及上述企业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限合理数量),属国家规定需要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凭省对外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办理领证手续;国家规定不需要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海关凭项目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放。
四、“三资”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和零部件生产的产品,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合同规定比例内销,照章补税。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内销比例的,应按正常进口货物报主管部门审批。内销产品,如属国家规定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需按规定办理领证手续,海关凭批准证件验放,并照章补征进口税。
五、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免税进口的货物,必须专项使用,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均应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以及外商均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违者,由海关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六、兴办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一律报省对外经贸委审核,由省对外经贸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报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七、在“三资”企业投资的外商和国外职员、技术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的交通工具(限合理数量),应持项目原审批机关的证明文件和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方可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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