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第6期

1986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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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专业

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6〕63号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研究贯彻执行。

  一、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拟选择公安、护理、金融三小专业进行试点,争取今年下半年开考,在试点阶段仅限于在职干部、职工对口报考,不向社会开放。

  二、本着精简机构的原则,省不再成立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该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开展后,各市、地应根据国家教委的通知,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自学考试委员会",并相应增加市、地自学考试办公室的人员编制,健全市、地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保证必须的经费。如地方政府做不到上述要求可不搞中专自学考试工作。

  三、不指定主考学校和指导学校。每开考一个专业,要建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有关厅局的负责干部和有关的全日制中等学校的教学骨干组成。它的任务是协助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工作。

  四、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计划的制订、课程考试大纲的编写等工作,应在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组织进行。

  五、为了将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和各业务部门的干部、职工教育紧密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部门组织的优势,开考什么专业由省直各厅局提出申请和牵头建立专业委员会,并配备负责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专职干部,配合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工作。

  六、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国家承认其学历,使用、待遇问题,因目前仅限于在职干部、职工报考,各有关部门可参照国务院国发〔1981〕8号文件有关精神作出相应的规定。

  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发出的粤府办〔1985〕180号文,如与(85)教考字013号通知和以上意见相抵触的,以现发文件为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

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85)教考字013号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为了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速造就和选拔中级专业人才,原教育部于一九八三年五月批准辽宁省在沈阳市进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点,经过两年多的工作,现已取得初步经验,受到干部和群众的欢迎。目前,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云南、甘肃等省、市也已经开展了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试点工作。这些地方的自学考试工作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总的情况是好的,但由于缺乏经验,个别地方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认真总结,尽快走上正常轨道。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样,是国家学历考试,是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教育形式,它是自学考试制度的一个重要层次,同时也是我国中等专业教育的组成部分。这一工作的开展,对于加速中级专业人才的培养,合理调整高、中级专业人才比例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试点时间较短,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索研究,因此,需要开展此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做好准备工作。

  现就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劳动计划、工资待遇、干部管理等方面,任务繁重而复杂。各地应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选择条件比较好的地、市和专业先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主要是地方性事业,各地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领导机构,可以与本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结合起来,成立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也可以单独成立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由于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开展,地、市这方面的工作任务相应增加,因而,地、市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自学考试委员会。

  三、认真选好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指导学校、专业指导学校应由专业教学力量比较强的全日制普通中专学校承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的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它的任务是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的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参与命题和评卷,安排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等。各专业指导学校应将中专自学考试作为自身的工作来抓,根据承担任务,配备一定的专职人员。

  四、各地的开考专业,应根据本地的人才需要和办考力量确定。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水平要求与普通中专学校同类专业在总体上相一致。在全国未公布统一的考试计划和大纲之前,各地的考试计划和大纲可参照全日制普通中专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基本要求(即以初中毕业为起点,文科、财经、政法、师范三年制的要求,工科、农科、林科、医科四年制的要求),并充分结合自学考试的特点,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讨论制订。

  五、为掌握和统一考试标准。各地拟定的开考专业的考试计划须报请批准后再向社会公布。此项审批工作,目前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执行。各地在报送专业考试计划的同时,应报送开考条件的说明。开考条件包括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专业指导学校、教材供应情况等内容。

  六、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组织考试、评卷登分、考籍管理、证书颁发等工作,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的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组织进行。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自行组织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

  命题和评卷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命题人员与辅导人员要严格分开。考场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对违纪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七、各地要将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和各业务部门的干部、职工教育紧密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部门组织的优势。国务院各部委如需开考本系统所需要的特殊专业,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的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办理,也可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协调办理,具体事宜和所需经费由有关部门与接受委托单位协商解决。

  八、社会助学是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中的重要环节。部门、单位、团体、学校乃至小人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对应考者进行辅导。各地主管的白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应加强对社会助学的指导和管理。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主管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要加强,应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精干队伍,保证必要的经费。

  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国家承认其学历,使用、待遇等问题,各地可参照国务院国发〔1981〕8号文件有关精神会同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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