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6〕48号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
我省每年钢铁生产需要废钢铁二十多万吨,上调国家七万多吨,回收任务很重。为了加强这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成立广东省金属回收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统一管理全省金属回收工作,重点抓好废钢铁的订货、运输、加工、上调等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为正处级单位,归口省经委领导和管理,暂定企业编制十名,人员由省经委商省物资总公司等有关单位抽调,费用和福利(包括宿舍、奖金).由省物资总公司供给。
二、指定经营回收部门。省金属回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全省物资、商业系统的金属回收和调拨工作。各地要对现有金属回收部门(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者)进行清理整顿,未经各市(地)主管部门同意,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废钢铁。物资、商业回收部门要按有关规定,明确职责,努力做好工作。
三、废钢铁回收计划,由省计委、经委统一下达,省金属回收办公室组织调拨实施。各市、地主管部门按规定每季向省金属回收办公室报告回收、上调情况;省经委、计委根据各地完成任务情况,责成省物资总公司按照国家计委(1984)372号文精神,即上交废钢和钢材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国家上交任务的,相应扣减其统配钢材指标。
四、海关、铁路、公路、航运部门要严格把关,未经省金属回收办公室批准,废钢铁不准出省、出口。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金属回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配合做好金属回收工作,确保废钢铁回收和上调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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