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我省去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团组
提前一个月通知我驻外使馆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1986〕64号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现将《关于我省去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团组提前一个月通知我驻外使馆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我省去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团组
提前一个月通知我驻外使馆的具体办法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中办发〔1986〕3号文件)指出:“要避免去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团组过多和过于集中。凡去美国、加拿大、日本、西德、英国、法国、瑞士以及苏联、东欧各国的团组,有关审批机关要在出国前一小月通知我驻外使馆。我驻外使馆根据驻在国情况,有权提出异议,调整出访时间或取消出访。"据此,外交部〔1986〕10号及12号文件就有关通知事项制定了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中办发〔1986〕3号文件及外交部〔1986〕10号和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拟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省级正副职领导干部(含现职与非现职)率领或参加的团组出访上述国家,在上报国务院审批之前,由省政府办公厅发电征求有关驻外使馆同意后再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经省政府批准去上述国家的团组或人员,由省外事办公室发电通知有关驻外使馆。发通知的程序及要求如下:
1、各单位到省外事办公室填写申办护照签证表格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电报稿一式两份(电报稿式样由省外事办公室拟订),电报稿由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并加盖省外事办公室印章。省外事办公室在接受各单位申办护照签证表格时,将其中一份以省外事办公室名义发的电报稿,交申办单位自行办理发电手续,电报费由申办单位负责。个别需保密的,由省外事办公室送省委机要处发出。
2、发电内容包括:派出单位,团组名称,领队姓名职务,人数,出国任务,派出时间,在国外期限,邀请或接待单位名称(包括负责人姓名),均用外文填写。
3、为保证按规定在派出团组或人员出国之前一个月通知我驻外使馆,各派遣单位的出访报告,凡经济性的在45天前,非经济性的在60天前送达省政府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三、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海南行政区、汕头经济特区,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的团组或人员去上述国家,均由市(区)审批机关自行发电通知驻外使馆,并抄外交部和省外事办公室备案。
四、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或驻军队系统审批或团组去上述国家的我省人员,通知驻外使馆事宜,请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军队系统的审批机关办理。
五、以上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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