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黄红麻购销政策的通知
粤府办〔1986〕45号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使我省黄红麻生产与工业生产和市场需要相适应,力争供销平衡,以免给国家和生产者造成损失,按照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一九八六年自新麻上市起,黄红麻收购价格,在现行收购牌价基础上,下浮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黄红麻的购销政策稍作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黄红麻仍列为计划管理产品。黄红麻的收购价格,从今年新麻上市起,计划内收购部分,按国家牌价收购,不再实行价外补贴;超计划收购部分,实行随行就市,议价购销;为保护生产者利益,议价下浮幅度不超过牌价百分之十。
二、黄红麻的奖售肥变通差价款的兑现,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黄红麻收购计划,由省计委根据工业用麻和出口需要量,综合平衡后下达。商业部门要按省下达的收购计划,与产地有关部门签订产销合同,合同由工商部门监证,按合同组织生产和收购。产销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
四、麻种的收购及收购价格,由农业部门与商业部门商定。每年要衔接一次,确定当年麻种的收购计划、收购价格,签订合同,布点生产,并严格按所订合同安排生产、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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