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口钢材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6〕47号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了加强对进口钢材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对进口钢材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进口钢材(包括各种钢材、钢坯、废钢、废船)一律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和许可证制度,各地应严格按省下达的进口钢材配额进口,不得自行批准进口。
二、钢材是国家规定由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进口的物资,进口钢材应委托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对外订货。因特殊情况,属本地区本部门自用少量急需的钢材,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后,可由其他进出口公司办理进口,但进口价格应与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协调。
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行政区进日本区自用钢材,按经贸部(85)外经贸管进字第441号文规定办理。
三、为重合同,守信用,避免港口积压和造成经济损失,一九八五年内经省批准,并于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对外签订合同,中国银行开出了信用证,尚未办妥许可证的到港钢材(包括马口铁、镀锌铁皮),由进货单位报经市、地计委审查后报省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海关凭省外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件和进货单位的具保函件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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