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
粤府办〔1985〕48号
一九八六年四月五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粤府〔1985〕134号)下达后,各地对加强卷烟市场的管理做了许多工作,对卷烟市场进行了整顿,大部分市、县已成立了烟草专卖机构,取缔了无证经营卷烟的单位和个人,基本上控制了省外计划外卷烟流入我省。为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的管理和发展卷烟生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广州卷烟一、二厂和韶关、湛江、梅州、南雄、琼山卷烟厂及南海雪茄烟厂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经批准经营的单位,可凭县以上烟草公司、烟草经理部、烟草贸易中心和持有经营批发卷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的发票,可在省内通行,不另发准运证。
二、省内个人携带进口卷烟和外省卷烟限十条以下,本省卷烟限二十条以下。超限额携带进口卷烟和省外卷烟,须凭我省烟草专卖局准运证;超限额携带本省卷烟,须凭县以上烟草专卖部门的准运证。
三、各级邮电局(所)应配合烟草专卖部门加强卷烟管理,如发现在一个月内,用同一人名、门牌号码或同一单位收取卷烟邮包两件(每件十条)以上者,应通知当地烟草专卖部门(没有烟草专卖机构的地方,可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凡调出省外的卷烟(含零担、整车、集装箱、快件等),一律凭省烟草专卖局的准运证办理托运手续;对省外计划外调入我省的卷烟(含零担、整车、集装箱、快件、超量携带或汽车运输),如无我省烟草专卖局准运证的,交通运输部门应通知当地烟草专卖部门派员会同查处。各市(地)需增加省外烟调入计划,应向省计委和省烟草专卖局申请,经批准并办得准运证后方可进货。
五、各级银行应配合烟草专卖部门加强卷烟管理,对从省外购进计划外卷烟或进口烟的单位,如无省烟草专卖局准运证的,不予办理付款和结算手续。如在具体执行中确有困难,可通知当地烟草专卖部门对进货单位进行查处。对违反《烟草专卖条例》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付罚金的,由烟草专部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作出决定,银行实行强行划拨。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银行、邮电以及交通运输部门,应配合烟草专卖部门加强卷烟市场管理,对违反烟草专卖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财政部(82)财预字第91号文件规定处理。各级行政执法和政法部门罚没的卷烟,应交由烟草专卖部门按规定作价收购,不得自行销售和处理。
七、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对检举、揭发和配合办案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八、凡未成立烟草专卖机构的市、县,应在今年第二季度前成立。
烟草专卖部门要切实加强卷烟生产和专卖管理,继续抓好对卷烟市场的整顿工作。各卷烟厂应生产适销对路的卷烟,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甲级烟产量,尽量控制生产低次卷烟。烟草专卖部门要根据各地的消费水平和实际情况,做好高、中、低档卷烟及各类品种的分配和调剂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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