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区利用外资、引进技术
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6〕23号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我省山区幅员辽阔,自然资源丰富,劳力充裕,发展对外经济活动的潜力和优势很大。为加强山区的开发和建设,现对山区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由区县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还可以在以后十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百分之三十。
二、在山区县兴办的中外合作企业,除地方所得税减免已另有规定外,均可比照中外合资企业减免所得税的规定办理。
三、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客商,凡有来源于我省山区县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其中已有规定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其余减按百分之十征收所得税。
四、在山区县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除糖、烟、酒、手表、电视机、收录机外。其余经税务部门批准,在投产后二年内免征工商统一税,二年后确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
五、山区县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产品,除糖、烟、酒、手表外,其余在偿还期内免征工业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但所免税款及所获利润必须用于偿还贷款,否则,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六、山区组织企业联合体,引进补偿贸易项目所需的设备,可以用联合体生产的产品进行综合补偿,但需要许可证和配额的出口产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七、一九九O年以前,山区县使用地方外汇或中国银行贷款改造老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和技术改造必需的其他器材;经省税务局批准,免征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八、山区县国营和集体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的工缴费收入,按规定免缴税利三年后,如还有困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再延长免税二年。
九、为減轻运输,扩大出口,不断提高国产原材料在来料加工中的使用比重,允许客商或客商委托我方工厂,以出口价格在国内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按代理出口办法办理,但加工装配的产品应全部出目。海关在核发《登记手册》时,应核检有关合同或许可证,并严格进行登记和核销。
十、山区县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所得外汇,省统筹5%(用于上缴国家基数外汇),市(地)分成15%,县分成30%,企业分成50%。
十一、对山区县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项目,在安排计划、资金、贷款、原燃料,发放配额、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以及办理直通运货车辆,安排出国考察和人员培训等方面,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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