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增产黄金、
白银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6〕19号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四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增产黄金、白银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1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黄金生产的领导和管理,大力促进和发展黄金生产,确保黄金产品全部收入国库。
二、由县黄金管理部门组织生产加工的黄金产品,或由县委托区、乡生产的黄金产品,暂视为乡镇企业产量,银行按每两九百元收购。
三、对黄金发展基金和超产补贴款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由省黄金公司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冶金部(85)冶黄字第1066号文《关于黄金发展基金和超产补贴的分配意见》,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另行制定下达。为准确计算发展基金和超产补贴资金的数额,由银行会同黄金管理部门按月核实产暈后,上报各主管部门。
四、对企业性质和产量基数,由省黄金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商定后报省经委审批。凡未经批准的,银行一律按个体采金收购。
五、凡在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至接此通知之前,乡镇企业及个人已交售的黄金产品,可按每两九百元的收购价,由售金者持单据到原收购的银行补回差价。
六、今后每交售一两黄金,按收购价提取生产设施费百分之六,其中省和市(地)黄金公司各占百分之一,县黄金管理部门占百分之四。由当地黄金管理部门将“收取黄金设施费”收据(加盖公章),委托当地银行代为收取。收取的款项,由银行转存入委托单位的帐户内,委托单位定期按规定比例分拨。
国务院关于增产黄金、白银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5〕106号
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日
黄金、白银是贵重金属,增产黄金、白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不仅可以为国家增加外汇储备,而且对稳定经济,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增产黄金、白银要充分调动企业和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贯彻“放开、搞管好”的方针,要在价格、税收、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以增强企业活同时,要加强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一、国营企业交售的黄金(包括有色金属工业副产黄金),确定以一九八四年计划指标为基数,基数以内的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在每两(小两,下同)七百元的基础上各补给一百元(共二百元),作为发展基金(免税);超过基数部分,每超产一两再由财政部补贴一百元、人民银行补贴二百元(共三百元),并免交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不再补贴发展基金。
二、乡镇企业和群众小人生产的黄金交售给国家,由银行在每两七百元的基础上,加价二百元作为补贴(免税),即按每两九百元收购。对乡镇企业超过一九八四年计划基数部分,既两由财政部再补貼一百元(免税),作为发展基金。
三、黄金的工业配售价格,定为每两一千元。
四、白银的收购价格,比照收购黄金的办法,确定以一九八四年计划指标为基数,基数以内部分的收购价格定为每公斤四百元,另由人民银季补贴一百元作为发展基金(免税);超过基数部分,每超产一公斤在四百元的基础上由人民银行补贴二百元,并免交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不再补贴发展基金。
为促进白银生产,充分利用资源,调动企业综合回收白银的积极性,比照收购黄金的办法,对白银免征产品税。
五、对黄金、白银的发展基金和超产补贴部分(不含个体釆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本着调动企业积极性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由冶金部和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对有色金属工业副产黄金和白银的超产部分(以一九八四年计划指标为基数),实行与矿产黄金同样的外汇分成办法。
七、要加强对黄金、白银矿产品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走私贩私的违法活动。各地银行和黄金、白银生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收购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产黄金、白银,必须按时、如数交售给国家,不得私自倒卖、藏匿、留用。
八、为确保黄金、白银生产的稳定、持续发展,在电力、运输、物资、资金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
本通知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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