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
宣传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86〕11号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5〕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广告宣传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广告宣传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和整顿。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开展广告业务的,应责令其停业;经营上有问题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不具备经营广告条件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凡是经营外商广告的,一律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提出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省属广告经营单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市、地、县经营外商广告的单位,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分别由各市、地、县核发营业执照和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广告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揽外商广告。
各市、县对广告的清理和检查以及对广告经营、兼营单位的整顿情况,请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底前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85〕75号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近几年来,我国的广告事业有很大发展,在传播信息、促进生产、扩大、充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方便人民生活和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某些混乱现象,值得引起注意。例如,有些广告热衷于吹嘘国外的东西,贬低我们自己的产品,有失民族尊严。有的产品装潢,全部用外文标注,给使用者造成很大的不便。有些企业见利忘义,利用广告弄虚作假,坑骗消费者。某些广告,特别是某些药品广告违背科学,恣意夸张,对人民健康极不负责。一些单位把经营广告作为捞钱的手段,未经广告主管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广告业务,硬性向企业摊派赞助费用。有的新闻单位或记者以发布新闻为名刊登所谓“新闻广告",从中捞取好处,损害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声誉。有的广告经营单位为了争揽广告,釆取请客送礼、多付“手续费”、吃”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以上种种,已给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对此必须严肃认真地加以整顿,绝不允许这种情况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继续存在。
应当指出:在我国,广告不仅是一种传播经济信息的手段,也是社会主义宣传工作的一种形式。我们的广告宣传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体现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既要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服务,又要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服务。广告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国的广告宣传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各类广告中,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内容,诽谤性宣传的内容,有损我国民族尊严的内容,及反动、淫秽、丑恶、迷信的内容。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有损国格的语言,不能迎合庸俗低级的趣味。凡属违背上述规定的广告,必须立即停止刊播、设置、张贴。
二、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科学。保证广告的真实性,维护广告的信誉,是广告客户应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每个广告客户都必须对自己的广告负责。凡是弄虚作假,包括盗用名牌产品的商标刊登广告,骗消费者的,都要追究责任,给予惩处。凡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要依法惩办。广告经营单位对客户要求刊播的广告,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社会和人民负责,做到既积极发展正当的广告事业,又不被弄虚作假者利用。如果明知故犯,严重失职,同样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三、凡是经营广告的单位(包括专营的和兼营的),都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否则一律不准经营广告业务。新闻单位设立的广告部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オ能经营广告业务。严禁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严禁利用发布新闻的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
四、经营外商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单位要认真审查其广告内容,并严格执行有关涉外规定,统一对外。不准用竞相降价或多付“手续费”的办法,争揽外商广告。
五、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加强对广告宣传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管理。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当责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地区的广告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广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端正经营方向,促进我国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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