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县以上供销社行政经费问题
的通知
粤府办〔1986〕15号
一九八六年二月三日
一九八五年四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厅关于县以上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方案)的通知》(粤府〔1985〕58号)中规定,县以上供销社本部的原有编制和行政经费,一九八五年可暂按原渠道解决。现鉴于县以上供销社仍负有行政管理任务,而且,目前经济包袱较重,因此,省人民政府同意,县以上供销联社(包括省供销联社)体制改革后,本部原定的编制和行政经费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仍按原渠道解决。编制继续列入本级党政群机关总编制;行政经费原来由财政解决的,仍由本级财政拨款解决。省供销联社的业务经费,由省供销联社向直属企业提取,并将收支情况单独向省财政厅编制会计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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