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第2期

1986年02月2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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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医药联合总公司《关于加强医药

经营业务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86〕9号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医药联合总公司《关于加强医药经营业务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其贯彻执行。

  药品是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的特殊商品,必须进行严格管理。望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规定,抓好药品经营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医药经营业务管理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中西药品、医疗器械是防病治病、康复保健和计划生育的特殊商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医药商品由各级医药经营机构负责,有效地保障了医疗和市场用药的需要。近年来,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出现了混乱,一些非医药经营的单位和集体、小体户,也纷纷经营医药商品。有的既没有药学技术人员,也没有必要的检测手段,制售伪劣药品;有的乱定药价、炒买炒卖,严重地冲击了市场;有的违反财政纪律,进行偷税截利。为切实扭转这种混乱现象,保障人民用药的正常供应和安全有效,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精神,对医药经营企业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对医药商品的批发,应由各级医药、药材公司(站)的医药专业批发部门负责经营,或由医药、药材公司(站)委托已取得药品经营企业“三证”(合格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医药商品的批发业务。

  二、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卫生部《关于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的意见》的规定,经审查批准的经营药品的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从事零售业务,经营品种限于医疗常用成药、卫生材料和国家允许经营的中药材。

  三、所有生产和销售医药商品的企业和个人,在购销活动中不得接受“回扣〃,严禁向单位和个人发送〃宣传费”、“广告费”、“推销费”或搭送生活用品等变相奖钱奖物,以及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

  四、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工商、物价、税务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管理,对制售伪劣药品、哄抬药价、诈骗钱财、坑害群众、扰乱市场者要及时查处,依法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省医药联合总公司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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