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第12期

1986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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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保险分公司关于我省国营和集体

企业实行财产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86〕177号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关于我省国营和集体企业实行财产保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我省国营和集体企业实行

财产保险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省保险事业发展很快。至一九八五年底止,全省已有17,025个企业259亿元资产参加了财产保险,这些企业参加保险后曾发生各种灾害事故共4,169宗,获得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5,126万多元,及时恢复了生产,稳定了经营。

  但是,由于有些企业对保险工作的重要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全詹仍约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尚未参加保险,以致在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事故后得不到保险经济补偿,影响了正常生产和经营,甚至造成停产、停业。为此,现就国营和集体企业财产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财产保险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我省自然灾害频繁,普遍实行企业财产保险制度,对防灾补损,稳定企业经营,安定职工生活,聚集建设资金'确保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积极动员地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参加企业财产保险。各级企业对国家和集体财产要有高度负责的精神,克服那种靠国家财政核销损失的错误思想,积极投保。在我省的中央企业,凡地方负有保护和抢险责任的,也要积极参加当地保险,以利生产和经营。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按原值或重置价值投保;流动资产、专项物资和专项工程支出,按账面余额投保;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自行估价投保。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给予经济补偿。保险费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列入成本开支。

  三、各级保险公司要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宣传,扩大服务领域。妄积极协助投保企业做好防风、防洪、防火工作,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对于投保受灾的企业,要及时、准确、合理地给予经济补偿。企业在参加保险后,也要切实负起保护本单位财产安全的责任,落实防范措施,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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