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第12期

1986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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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执行生猪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6〕184号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我省取消生猪派购,放开购销价格,实行多渠道流通后,大大调动了农民养猪的积极性。去年全省生猪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发出141号文件以来,政策进一步落实,生猪生产得到进一步发展。今年上半年,全省生猪的饲养量、出栏量和产肉量分别比去年同时增加;对生猪屠宰、市场、税收管理有所加强;国营食品部门进一步发挥了主渠道作用,肉食市场繁荣,价格基本稳定。实践证明,取消生猪派购,放开价格,实行多渠道经营的规定是正确的。

  但是,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方面,有的地方以加强管理为由,釆用“统“、“包”的手段去解决多渠道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变相派购,或者规定归口调运,不许其他单位和小人经营。另一方面,也有的地方只强调"放开”而忽视对生猪生产和市场的管理;有的压价收购生猪,巧立名目滥收费用;有的肉检部门只收费,不检验;偷漏税收和病、死猪肉上市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会严重影响生猪生产的发展,扰乱市场秩序和危害人民健康。只强调放而放松管理或强调管而不放,都是不对的。

  为进一步搞好生猪生产、经营和市场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生猪放开的政策,实行多渠道流通。生猪取消派购后,不再受原来经营分工的限制,实行多渠道流通,产销直接见面。经营、加工、消费单位可以直接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养猪户也可以同国营、集体或个体有证肉贩协商签订销售合同。除国营食品、供销社、农工商等单位经营生猪批发外,允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群众联合、产销联合等新的商业组织经营批发业务。个体肉贩可直接向农民收购生猪,但不得自行屠宰和经营批发业务。任何对生猪购销实行封锁和独家经营的做法,以及只顾部门利益,不注意生产、流通、消费协调一致的倾向,都必须予以纠正。

  二、加强对屠宰、市场、税收的管理。生猪的购销涉及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面的利益和地方财政收入,也关系到食品卫生和人民健康,必须加强对屠宰、食品卫生、兽医检疫和市场税收等方面的管理。国营食品、供销社、农工商设置屠宰场、点,必须注意方便群众,合理布局。在上述三家没有设点的地方,应允许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合作经济组织开设屠宰点。不论哪一家开设屠宰场、点,都要经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各检疫、检验部门要严格执行检疫条例,切实加强对生猪的交通检疫、宰前检疫、市场检疫和肉品检验。要坚决禁止病、死猪上市,违者要从严处理。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款的征收管理,防止偷税漏税。

  三、禁止一切不合理的收费。生猪的各项收费,包括检疫费、保险保健费、技改费、屠宰加工费,以及生产者自宰自销的市场管理费,都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要坚决制止不经过购销环节或不直接屠宰加工的单位收取各种费用。各级物价部门要做好生猪收购价、销售价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防止压级压价收购,扩大购销差价。

  四、切实加强领导。生猪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各级党委、政府要经常研究生猪生产、流通方面的情况,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凡未成立生猪协调小组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切实加强计划指导和协调工作。

  请各市、地于十二月底前,对生猪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将情况报告省农委和省财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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