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六年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査的通知
国发〔1986〕92号
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
一九八五年的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不仅查出了经济方面许多违法乱纪问题,而且对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和全局观念,都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尽管在检查中有的地方对有的问题处理存在偏紧或偏松的现象,但从总体上说,工作开展是健康的,进行大检查是完全必要的。
目前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新旧体制处于转换过程冲,一些旧的制度尚未破除,新的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健全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钻法制不健全的空子,无视国家财经纪律,偷税漏税,乱挤成本,;谎报亏损,随意涨价,侵占国家收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有的人甚至从中贪污盗窃、行骗受贿,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而且败坏党风,腐蚀干部,有损改革,妨碍建设,危害极大。为了严肃财经纪律,保障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保障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务院决定,一九八六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同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现对开展这次大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是检查一九八六年发生的问题以及一九八五年发生而未检查、处理的问题。个别数额较大、性质严重的案件,也可追溯到一九八五年以前。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违反国家税法规定偷税、漏税、抗税,以及超越权限擅自减税、免税;(二)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取各种手段侵占、截留应交利润和其他收入,以及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财政补贴;(三)违反国家物价政策,随意涨价,乱收费,牟取非法收入;(四)用公款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挥霍浪费;(五)贪污盗窃,行骗受贿,中饱私囊。此外,对拖欠税利的,也要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催收入库。
二、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仍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所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认真地进行自查,主动地纠正存在的问题。在自查的基础上,地方各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要组织工作组,对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中央设在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除由中央主管部门派人检查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派工作组进行重点检查,查出的入库违纪收入,地方财政可按规定分成。检查时,要注意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边检查、边核实、边入库、边处理、边整改,善始善终,不留尾巴。通过检查,要使广大干部、群众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和全局观念的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十月份开始到春节前结束。检查工作的具体步骤和要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一定要把正确掌握政策贯穿在大检查的全过程中,做到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具体政策界限,由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规定下达。总之,既要支持开放、搞活,又要认真检查和严肃处理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以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维护各方面正当的经济利益。在检查中,对于企业和单位自己查出的问题,在补交了应上交的收入,调整了会计帐目和财务决算,作出认真检讨以后,可以按规定照提留利或分成;如果不认真自查,问题一经被查出,其违纪收入应全部上交财政,不准提取留利或分成;问题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还要给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必要的处分。对于贪污盗窃、行骗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要坚决打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制裁。要坚决保护揭发检举人,对打击报复者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一位省、部级领导干部负责抓好大检查工作。各地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要适当充实和加强。各级财政、税务、物价、审计、银行、经委、计委、工商行政管理、司法和各业务主管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和参加大检查工作,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并请各地纪检部门大力协助和支持。为了有利于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务院将继续从中央各部门抽调一批干部,组成检查工作组,分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助和推动工作。
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各地区、各部门检查结束时,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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