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第11期

1986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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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一九八六年税收、财务、物价

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6〕148号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六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86〕92号)已原文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大检查重要意义的认识。去年我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不仅把该收的钱大部分收了囱来,而且使广大干部和纳税人受到一次遵纪守法的教育,对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有些单位清查工作走过场,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没有认真加以解决。目前,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政策观念、纪律观念、全局观念薄弱,钻经济体制改革的空子,偷漏税收,扩大成本,多摊费用,隐瞒截留利润,乱收费,乱摊派,还比较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把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同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

  二、大查的重点是一九八六年发生的问题和一九八五年发生而尚未检查、处理的问题。对个别数额较大、性质严重的案件,也可追溯到一九八五年以煎。大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违反国家税法规定,偷税、漏税、欠税、抗税,以及超越权限擅自减税免税和抗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二)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各种手段侵占、截留、拖欠应交利润和其他收入,以及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财政补贴;(三)违反国家物价政策,随意涨价,乱收费,牟取非法收入;(四)违反财务制度,用公款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挥霍浪费;(五)违反国家规定,巧立名目,向企业、单位和个人随意摊派费用;(六)化大公为小公,私设/小钱柜”,化国家财产为集体、个人财产;(七)贪污盗窃,行骗受贿,中饱私囊。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边检查、边核实、边处理、边入库、边整顿。

  三、大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时间从现在开始至明年春节结束。具体步骤分为三小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自查。从现在起至十一月上旬,各地区、各部门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在此基础上,所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查出的问题,分别报告当地财税、物价部门和大检查办公室。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从十一月中句起至十二月底,各级政府要组织财政、税务、物价、工商.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对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主管部门也要组织人力对所属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市、地、县的重点检查面要达到40%以上。

  第三阶段:整改和总结。从明年元旦起至春节愈,重点对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并对大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吸取教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再一次受到深刻的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和全局观念的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要把正确贯彻政策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自查发现的问题,可从宽处理;隐情不报、边查边犯或屡犯不改的,要从严处理;问题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给直接责任人以必要的处分;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制裁。要坚决保护揭发检举人,对打击报复者,一定要严加处理。

  五、加强领导,健全办事机构。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指定一位领导干部亲自抓。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大检查办事机构。各级经委、计委、财政、税务、物价、工商、审计、银行和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搞好大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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