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颁布《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缴纳垦复基金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6〕141号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一日
现将《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目前,我省耕地面积下降趋势日趋严重,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尖锐。全省人均耕地面积一九四九年为一点五一亩,九八五年仅为零点七三亩;一九八五年耕地面积比一九八O年净减二百四十三万亩,平均每年减少四十八万亩,相当于每年减少一个中等县的耕地面积。这种局面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为了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并尽快开发利用荒地,荒滩等土地后备资源,保证耕地面积的相对稳定,'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对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垦复基金。这是用经济方法加强国土管理、保护农业基础的一项重要措施。
耕地垦复基金主要应用于开荒围垦和改造农田,无地可垦的地区可用于改造现有耕地,改善生产条件,提髙地力,但必须保证专款专用。鉴于全省土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衡,省、市(地)集中一部分基金,调剂安排使用,这对保证全省耕地相对稳定是必要的。
为了保证垦复基金专款专用,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各级计划、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
垦复基金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并在耕地被占用后能相应开垦新耕地和改造现有耕地,保持耕地面积相对稳定,保护农业基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水田、旱田、旱地,茶果桑园、药园、椽胶园地、鱼塘和菜地。所称非农业建设,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田间农用道路和从事渔、林、牧生产以外的占用耕地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全民、集体单位和小人(包括农民占用耕地建房),除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外,还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垦复基金。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鼓励投资并实行特殊优惠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外商独资经营项目占用耕地,经省国土厅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耕地垦复基金。
非农业建设占用大中城市郊区菜地,凡已按照《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1985〕农〔土〕字第H号)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可以继续执行,亦再男收耕地垦复基崟;尚未开征新菜地并发建设基金的厂则按本办注规定征收耕地垦复基金。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由特区、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耕地垦复基金标准,按当地人均耕地和耕地位置确定:
(一)以乡为单位,人均耕地少于0.5亩的,每亩7,000元;人均耕地少于0.5亩以上不足0.7亩的,每亩5,000元;人均耕地0.7亩至.1.0亩的,每亩3,000元;人均耕地1.0亩以上的,每亩2,000元。
(二)城镇及其郊区,除已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菜地外,其余耕地均以前项规定的每亩金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增加:大城市及其郊区增加150%;地级市及其郊区增加100%;县级市、县城及其郊区增加50%。
第六条 耕地垦复基金由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收取,统一上交同级财政,在农业银行开设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垦复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单位和小人,必须依照本办法核定的金额缴纳耕地垦复基金;国土管理部门凭收款单据划拨耕地并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第七条 耕地垦复基金,按省百分之二十,市、地百分之二十,县(市)百分之六十的比例,分级安排使用。
县(市)收取的垦复基金,按上述规定比例逐月上交市、地和省。
第八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城镇郊区菜地收缴的垦复基金,必须用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占用其它耕地收缴的垦复基金,必须用于开荒、国垦、增加新耕地,也可以用于整治现有耕地,建设高产稳产农田。
第九条 市(地)、县国土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垦、改造耕地计划和垦复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省掌握调挤使用的垦复基金投放计划,由省国土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耕地垦复基金的收缴、使用,由各级财政、审计、银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主管部门或管理、监督机关,应给予表扬或鼓励。
凡擅自提高或降低垦复基金标准,挪用垦复基金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应追究责任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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