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国土厅《关于检查清理非农业
建设用地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86〕145号
一九八六年九月九日
省国土厅《关于检查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检查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精神,现就检查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查清理的依据和范围
这次检查清理应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发〔1982〕29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发〔1982〕80号)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3〕56号)、《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粤府〔1983〕259号)为依据,重点清查1982年6月1日以来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其中,1983年按省部署清理过的,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清理)。在此之前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理工作由各地安排。一切用地单位或小人(包括外驻单位、国营农林场)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部署和要求,主动认真做好这一工作。要全面清理,既要清农村,也要清城镇;既要清集体用地,也要清国家建设用地。
二、处理乱占滥用土地的原则
处理乱占滥用土地,既要严肃认真,又要实事求是。对于大多数单位和个人来说,主要是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正。但对少数以权谋私,以地谋私,乱批乱占土地,或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批准征地、用地的;侵吞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占用征地招工、转户指标的;转手买卖、出租土地牟取非法收入的;违反城乡建设规划,影响水利、交通设施,不听劝阻强行占地乱建的;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指定地点打石、开矿、挖沙取土,破坏资源,影响生产、安全的3抗拒或破坏清查的,必须从严查处。其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共中央中发〔1986〕7号文件贯彻执行后仍继续违法乱占土地的,要从严从重查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对乱占滥用土地的处理,要严格按照上述“两个条例”和“两个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这些文件没有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重大的,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两个条例”和“两个办法”公布施行之前乱占土地的,按当时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令规定进行处理。对乱占滥用土地的罚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土地管理。拆除或没收违法占地的建筑物,没收非法转让的土地或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未经批准占地或批准后未按规定用地的单位或小人,经过清查处理,应按“两个办法”补办申请报批手续。“两个办法”颁布施行前占用的,按当时的政策规定和双方协议办理。原无协议或对协议有异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裁决。凡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按规定妥善解决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劳力安置、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粮食定购任务的减免等问题。
三、建立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国土管理机构,建立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今后,城乡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或变更,均须按审批权限报批,由国土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核发或更换土地使用证书。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国土厅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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