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第10期

1986年10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6年 > 第10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局《关于干部夫妻

两地分居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86〕140号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关于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况报告》中所提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积极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目前尚有部分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仍未解决,各级领导和人事部门,应把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作为关心干部职工生活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继续釆取有力措施,克服困难,积极解决。要教育分居的干部职工,从大局出发,从实际出发,配合组织解决家庭团聚问题。对按规定已调到同一地方工作的夫妻,要优先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关于我省干部夫妻两地

分居的情况报告


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十分重视。我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遂照中组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分子工作的通知》精神,把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摆到议事日程,组织专门力量,调查摸底,掌握分居情况,召开全省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会议,研究解决的原则、措施、办法,先后几次在会议上交流、调整了一批名单。据统计,从一九八一年到一九八五年底止,全省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共有56,366户,已调整团聚的有46,809户,占83%。其中,知识分子夫妻两地分居得到解决的有36,392户,占已调整团聚的77%。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已基本上解决。通过解决这批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仅解决了夫妻分居干部本人的家庭实际困难,而且调动了他们建设“四化”的积极性。但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为止,全省还有9,476户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尚未得到解决(其中省直2,291户;市、地、县7,185户),占全省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总数的16%,其中,分居五年以下的有2,901户(其中省直619户;市、地、县2,282户);分居六年以上的有6,575户(其中省直1,672户;市、地、县4,903户)。这9,476户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未得到团聚的主要原因是:有相当一部分按规定应调整到中小城镇团聚,但他们不愿意去;有相当一部分是一般行政工作人员,在目前大部分单位都超编的情况下,行政人员难以安排;有一些是近年结婚,分居时间不长;有部分配偶一方原是军队干部,军队干部转业离开部队驻地时,家属应随迁而没有随迁等等。因此,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是一项长期性的艰巨任务,也是当前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解决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领导和人事部门要把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列入议事日程,作为关心干部职工生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调查摸底,掌握分居情况,制定解决的方案。

  二、要逐步解央夫妻两地分居干部的家庭困难,要区别不同情况和先后缓急,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分期分批解决。

  三、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指示精神,注意人才的合理流向。夫妻团聚,一般应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镇,内地就边疆,一、二线地区就三线地区的原则。从边疆调往内地,从三线地区调往一、二线地区,从小城市调往大中城市,則必须从严掌握。一般行政、专业技术干部,其生活基础在下面的,应分散到各中小城市和基层去解决。

  四、对夫妻中有一方属专业技术人员,或属统战对象和属落实政策解决遗留问题者,应优先帮助解决;对那些符合条件到大、中城市团聚而无单位接收的,人事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对结婚时间不长,分居时间较短的,要进行排队,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对那些按政策规定应调整到中小城市和基层而不愿下去的干部,要做好思想工作,动员他们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事局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