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亦运亦耕拖拉机
收费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5〕169号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近年来,亦运亦耕拖拉机的收费问题比较混乱。全省除八个城市亦运亦耕的拖拉机统由公安部门管理外,其他城市和农村的亦运亦耕拖拉机,均由交通、农机、工商部门三家进行管理,造成一机多牌多证,重复收费、收费过高的现象。经省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多达二十七项,其中重复收费的有十二项(交通部门与农机部门重复的有十项,工商部门与交通、农机部门重复的有二项)。不但加重了群众的经济负担,又给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各方面反映强烈。为切实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解决亦运亦耕的拖拉机重复收费问题,经与各有关单位协商,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实行一证一牌,统一核定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广州、深圳、珠海、海口、湛江、肇庆、江门、佛山等八小城市(包括郊区)的亦运亦耕拖拉机,仍统一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一牌一证,按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除八个城市外,其他城乡亦运亦耕拖拉机的驾驶员培训、发驾驶证、驾驶员转籍过户,统由农机部门负责(驾驶员证由交通、农机部门两家盖章),按核定的标准收费,其中驾驶员转籍过户一项,属跨县的要告知交通部门,以便办理注销手续。拖拉机的行驶证、号牌、拖拉机的转籍过户,统由交通部门负责,按核定的标准收费,其中拖拉机转籍过户一项,属跨县的要告知农机部门和工商部门,以便办理注销手续。
驾驶员的考试、驾驶员年审、拖拉机年检,因交通和农机部门的考、检要求有所不同,由双方共同负责,按核定的标准收费,所得收费由双方五五分成。营业运输管理费,由交通运输部门在核发营业运输许可证时按营收额的2%收取,其中1%归交通部门,农机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各得0.5%。
亦运亦耕拖拉机由交通部门挂牌后,既能搞运输又能耕田,不需另挂号牌。在上路搞运输期间,其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由交通部门负责。
二、对各有关部门的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和核减:工商部门原有三个收费项目中,因管理费和拖拉机变更登记费两项与交通、农机部门重复,决定取消,登记发照费一项,继续保留。交通部门收取的三个收费项目中,喷字费一项取消,其余养路费和营业运输许可证费两项,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农机部门的驾驶员学习证费,予以保留。
按照以上规定,亦运亦耕拖拉机的收费项目,从原来的二十七项减为十四项。这样,购进一台拖拉机的当年收费,大中拖比原来降低21%,手拖降低38%;从第二年起,年收费项目再減为五项,大中拖的收费下降25%,手拖收费下降46%(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和机动车辆保险费,应按规定缴交。
三、切实加强对亦运亦耕拖拉机的管理。对拖拉机驾驶员要加强安全行驶教育。各地要按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收取的费用,省主管部门要明确规定使用范围,建立和健全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矛盾的,一律按本通知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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