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
金融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85〕120号
一九八五年年七月三十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金融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85〕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金融信贷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检查银行的工作。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导,组织、监督和检查各专业银行执行国家信贷和现金计划,搞好信贷资金的横向调剂;协调、裁决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业务分工和机构设置方面出现的纠纷和争议;加强对金融信贷业务的稽核工作,保证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银行金融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85〕45号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了加强金融信贷管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务院常务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导,切实把各项资金管好,把固定资产的投资管好。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要统一纳入人民银行的国家信贷计划;各专业银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要按项目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计划。
二、在信贷工作中,要坚决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金融信贷制度,凡是从银行贷款的,必须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髙息贷款,贷款单位必须要有盈利的企业单位担保。
三、各级银行和从事金融信贷工作的同志,要负起责任,忠于职守,模范地遵守有关的法规制度,自觉地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认真地把金融信贷工作搞好。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监督、检查和支持银行的工作。对于那些坚持原则、奉公守法、努力工作的,要予以表扬;对于那些产重渎职、违法乱纪、营私舞弊的,要及时查处。
五、一切违背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金融信贷规定的错误做法,银行部门有权拒绝执行;这些部门由于坚持国家金融信贷制度,而被当地领导刁难、“穿小鞋”以至受到错误处理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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