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9期

1985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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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制止乱占滥用农村

耕地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5〕112号

一九八五年八月六日


  一九八三年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3〕56号),重申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严禁乱占滥用耕地,并规定了用地的管理办法。这个文件颁布以来,各地虽然在加强农村耕地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普遍贯彻不力,在圩镇乡村建设中滥用良田建房,浪费土地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有的县市未经省政府批准,把大片耕地划为经济开发区、加工区,有的地方大量占用耕地建房。据有关部门统计,从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四年,全省基建占用耕地达二百多万亩,占全省粮田面积的百分之七以上,平均每年占用耕地四十万亩,预计今年将超过五十万亩。汕头市本是人多地少,但近年也占用耕地二十三万四千多亩。

  我省人多耕地少,全省平均每人只有耕地零点八亩,粮田零点五亩。大量占用耕地,不但严重影响国计民生,而且祸及子孙后代。因此,省人民政府重申: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占用耕地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各级政府要带头珍惜土地,坚决纠正大量占用耕地自立经济开发区、加工区的错误做法。对于违反《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擅自占用耕地搞基建的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对于那些征用土地后长期不安排使用或多占土地的,要限期收回,并责令其赔偿损失。要进一步完善征用土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把好征地关。对在征用土地中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不法行为要严加惩处。

  二、要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珍惜土地的教育,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我省制定的实施办法。使广大干部群众懂得:分配给农民的住宅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耕地,农民只有按规定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在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上盖房、葬坟和私自挖矿,烧砖烧瓦,更不得出租、变卖。农村农民建房要以乡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尽量利用旧房址,提倡楼房化,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要报经区、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圩镇的建设要统一规划,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要首先利用荒地、劣地或山坡地;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不占良田,并严格按照《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今后,凡是违反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继续乱占滥用耕地的,必须从严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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