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广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安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粤府〔1985〕108号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日
现将《广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交由地方政府接收安置,是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各级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切实解决存在问题。当前主要是抓紧建房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调配好工作人员,保证接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广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安置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会议,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至三十日,在东莞县召开。会议由刘俊杰副省长主持,各市、地的副市长、副专员、民政局长,省有关委、办、厅、局和广州军区老干办、广东省军区政治部的领导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全国“双退”工作会议精神,着重研究如何保证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完成第一、二批安置任务的具体问题。现纪要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中央一再强调,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工作,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一项共同的政治任务,是实现国防现代化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是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做好拥军工作的实际行动。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督促检查,充实力量,充分发挥安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承担责任,不要推诿,不要扯皮,共同做好工作。
二、加快建房步伐
接收安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加快住房建设。原安排一、二批建房工程进展缓慢,到目前止还有502套住房,附属建筑一万七千多平方米未建成。各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落实。对已建成的住房,应抓紧检查验收,已损坏了的要修理,不够配套和完善的要加以配套完善,尽快开始接收安置。对正在施工的,要加强検查监督,标准、质量要尽量搞好一些,限期年底以前建成。对未动工兴建的住房,各级政府应迅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关键性的问题,迅速组织施工,一定要在下半年开建,明年上半年竣工交付使用。对于附属用房,要从实际出发,争取和第一,二批住房建在一起,方便使用和管理。
今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建、用、管统一的原则,由民政部门负责承建、分配、管理和维修,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建房经费,中央和省下达各地后,不足部分,由各市、县地方财政酌情补贴,计划、物资部门,要按照建房面积尽量按牌价供应“三材”。建委和城建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和设计工作,建议部队在建房用地上予以支持。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是属国家预算安排的投资,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不征税》的规定,对其建筑税、人防费、市政建设费、网点配套费、蔬菜征地费等应予免征。
为了加快接收安置进度,可以采用多渠道、多形式办法,解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问题。配偶、子女所在单位有条件解决住房或新建住房的,可将本人建房经费和“三材”指标拨给配偶、子女所在单位,由该单位解决住房问题,产权归建房单位;要求回区以下农村安置自建住房的,可将本入建房经费及主要建房材料拨给本人,包干使用,产权归己;在城镇原有私房,自愿维修或扩建的,可酌情从本人建房经费中拨给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修房补助费,包干使用,节约归己,产权不变,维修自理。
三、解决几个具体问题
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规定随迁配偶及子女,由劳动人事部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负责安排。原在全民或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由劳动人事部门按其原来从事工作的系统,对口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在接到进住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安置好,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尚未就业的子女,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就业。随迁子女入学问题由教育部门负责。允许在学期中转学或插班,除按教育部门规定收缴的费用外,不得额外收费。对接近离休退休年龄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随迁配偶,可提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原单位应予支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落户问题,由公安部门负责,凭县(市、区)以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证明入户。
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到地方后,按当地干部的条件享受公费医疗,由卫生部门办理公费医疗证,指定医疗单位门诊、住院,医疗费不准包给民政部门或小人。医疗费超支,由当地地方财政解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直系亲属有统筹医疗的,按当地离休退休干部的直系亲属同样待遇办理。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收费,要按当地国家机关同级干部的标准收费,不得任意增加。离休退休干部的水费、电费补贴按地方行政单位补贴办法执行,补助的开支,由当地地方财政解决。
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用车,由计划部门调整指标解决,物资部门优先供应。
5、离休退休干部的接收管理工作,各项经费预算的编造,离退休费的发放,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的安排以及去世后的有关事宜,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加强管理机构和服务队伍的建设
县(市、区)要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居住点,设立基层服务管理机构,要把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和基层服务管理机构统一起来(即一个机构、两个名称)。各地、市应根据省下达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迅速建立机构,选配好工作人员。新增加的干部,主要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调,基层管理机构的服务人员,可以实行招聘制,也可以搞合同制,表现好的留用,表现不好的辞退。要选择政治思想好,热心为军队离休退休厂务,年轻力壮,具有初中、高中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管理、服务工作,不要安排老弱病残人员。
安置人数较多的地、市、县(区)的民政部门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经费与其他事业费分开管理,单独使用。安置人数较少的地、市、县(区),可同其他民政事业费统一管理,分别使用。安置军队离休退休的人、财、物,要专人专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专材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挪用和占用,已挪用和占用的,要限期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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