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9期

1985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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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经济开发区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5〕117号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九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五月一日发出《关于南海县黄竹岐开发区问题的通知》(粤办函〔1985〕222号)规定,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得自立经济开发区。但是,最近仍有个别县未经请示批准,自行设立经济开发区,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国务院批准沿海开放城市设立经济开发区,是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步骤,必须循序前进,不能一哄而起。为此,省人民政府重申:除国务院批准的广州、湛江两个经济开发区以外,各市、地、县均不得自立经济开发区,对自行设立的,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不予贷款。各地的建设开发项目,都要经过充分的论证,量力而行,讲求经济效益。搞什么项目就叫什么项目,不要冠以经济开发区之名,以免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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