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关于在香港印刷书刊的规定
粤府办〔1985〕129号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六日
今年以来,国内送往香港印刷及合作印刷的书刊,急剧增多。这些书刊,有的是公家出钱,委托港商承印;有的是由港商拉广告筹集承印资金。但是,这些书刊真正具有学术价值、对海外有影响的很少。此外,由于到香港印刷或合作出版书刊的单位增多,要求赴港校对、审稿的人员也相应增加,其中不少又去港后,都申请延长留港时间,有的甚至长达二、三个月。这种情况,既花费了国家大量外汇,也不符合国务院(85)12号文件精神。
目前,国内印刷条件和印刷力量有了较大改善,各类书刊均可在国内印刷。为了减少国家外汇开支,严格控制去香港印刷书刊,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是内地印刷条件能解决的印刷品,或内地印刷条件稍差,但读者对象主要是内地的印刷品;凡是由单位出外汇,以赠送为主的各种刊物和宣传品;凡是港商以合作为名,拉广告牟利为实的印刷品,今后都不宜在港印刷。
(二)极少数有学术价值和对外宣传(包括侨乡)的重点书籍和画册,确需在港印刷并派人前往校对的,需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三)我在港中华、商务等印刷公司,技术水平和设备已达到先进水平。经批准在港印刷的书刊,在同等条件下,应首先委托我中华、商务等印刷公司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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