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8期

1985年08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5年 > 第8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无线电管理费收费

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1985〕105号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费收费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线电管理费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计征。凡今年七月一日起已在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使用者须在今年第三季度内按规定如期上交今年下半年的管理费。

  二、管理费按省(含中央驻省单位和出入境车辆的无线电设备)、市(地)两级分别由省、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收取。市(地)收取的管理费,头三年内(含今年)留成百分之三十,上交省无线电管委会百分之七十;第四年开始省与市(地)无线电管委会对半分成。

  三、无线电管理费主要用于发展无线电管理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费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综合运用行政、技术、经济的手段对无线电台站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线电频率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为依据,坚持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合理分配、充分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保障各类无线电设备正常工作。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费包括频率占用费、业务管理费、设台手续费和测试检查费。

  (一)频率占用费按长、中、短波、超短波、微波等不同频段、不同业务及占用数量的多少计算。

  (二)业务管理费按使用的设备数量、通讯容量、功率大小计算。

  (三)办理新设台的手续费。

  (四)设备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测试检查的,须缴交测试检查费。

  第四条:凡在我省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单位和个人,除下述减免收费对象,均须交纳无线电管理费。

  (—)免收费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粤机关、部队和民兵所设置使用的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军办企业使用民用频段的非编装备除外)。

  2.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驻粤代表机构和使团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3.天气预报、安全遇险呼救的无线电设备。

  4.邮电、铁路、三防等部门用于战备、防汛和抢险救灾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二)减收费对象。

  1.公安、安全、法院、检察院、海关等部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凡使用专用频率的按半价收费,使用非专用频率的收取全费。武装警察部队从军队接收的移交通信装备免收费,其他设备收半费。

  2.广播、电视台及其所需配套的无线电设备以及用于科研、天文探测、标准授时、新闻采访等活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免收频率占用费。

  3.船舶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只交纳主用发射机和无线电话机的管理费。

  4.临时设置(一个月内)使用、试验、展览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只收取测试检查费和手续费。

  第五条:凡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而进口、生产、销售、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以及不遵守频率管理规定、保密规则和通信纪律,破坏空中电波秩序和电磁环境者,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止用使、吊销执照、没收设备等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对积极贯彻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定、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护电磁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中的各项收费,以每部每年为计算单位。凡全年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使用者须在当年的头二个月内缴交全年的管理费;中途停止使用或投入使用者,按实际使用时间退回管理费和计收管理费。逾期不交费者,无线电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执照,停止其使用。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有权对使用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广东省无线电管理费收费标准

     2.违章罚款标准


附一: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费收费标准


表1.png


附二:


违章罚款标准


表2.png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