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8期

1985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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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黄金生产管理,

坚决打击贩卖和走私黄金活动的

通知

粤府办〔1985〕102号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黄金属于国家严格统管的贵重金属。为了切实加强黄金生产的领导和管理,坚决打击贩卖和走私黄金的活动,确保黄金产品全部收入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令,现通知如下:

  (一)黄金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个人均不得据为己有。省决定对黄金矿山开釆、生产和产品实行归口管理,矿山开釆和生产的主管部门是省黄金公司;矿产黄金收购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凡已列入国家规划开发的金矿区和正在进行地质勘探的矿区,要服从国家统一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采矿,已经进入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二)凡从事小型黄金矿山开采的单位和群众,为需向县一级黄金生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东省冶金矿产开采许可证”,凭许可证在当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可开采。对无执照开采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甚至没收开采工具及所得黄金,情节严重的,以破坏资源论处。

  (三)小黄金矿山实行分散定点釆矿,集中选冶加工管理办法,严禁自行氰化。凡采金者,必须服从县矿产管理部门的管理,按照有关矿山开采的具体规定,在指定矿段,有计划地进行开采。釆出的金矿石(矿砂),由县黄金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选矿和冶炼,禁止随地建厂选冶矿石(矿砂)。要切实做好“三废”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的黄金,一律交售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黄金矿石和半成品的收购、运销,由省黄金公司统一归口管理,不准藏匿留用和转手倒卖,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黄金,并按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坚决打击贩卖黄金和走私黄金活动。对有贩卖黄金和走私黄金行为者,由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查缉,按章处理。对走私贩卖黄金重大案件,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力量侦破,依法惩处。对为黄金贩子充当经纪人,窝藏黄金和案犯者,要一并追究处理。

  (六)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黄金生产和产品的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勇于检举揭发倒卖、走私黄金和擅自开采金矿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打击报复检举人者,必须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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