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8期

1985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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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对藤制品等

五种商品出口实行省级出口许可证

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85〕113号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一日


  省经贸委《关于对藤制品等五种商品岀口实行省级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对藤制品等五种商品出口

实行省级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藤制品、米粉干、酱酒、米酒和豆豉鲮鱼罐头是我省传统出口商品,基本上都是我省单一经营,远销港澳、欧美、中东市场,为国家创造大量外汇。但是,近年来由于一些企业和单位多头出口,造成价格下降,国家外汇收入大幅度减少。为此,我们建议,对出口藤制品、米粉干、酱油、米酒和豆豉鲮鱼罐头实行省级出口许可证管理,并授权省经贸委审核签发出口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任何单位出口以上五种商品,不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包括正常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合作生产),都必须向省经贸委申请出口许可证。

  二、计划内出口上述五种商品,省经贸委按省下达的出口计划审核发证;超计划出口,凭省外经领导小组的批文,逐笔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三来一补”项目出口上述五种商品,对外签约前要先征得省经贸委同意,凭省经贸委的批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在受理各单位、企业申请时,省经贸委对出口价格应严格审查,鼓励优质优价的商品出口。低于最低出口限价的,一律不予批准。

  五、以上五种商品的出口市场、客户,由省经贸委严格掌握进行协调。原则上出口对象应是这些商品原来的经销商与代理商,以及中央和省机关派驻海外的常设(代理)机构。

  六、各单位、企业申领许可证时,必须如实申报。严禁倒卖、转让许可证。违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七、除省经贸委外,其它任何单位均无权签发上述五种商品的出口许可证,从七月二十日起,对上述五种商品的出口,海关一律凭省经贸委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放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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