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进出口贸易公司
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5〕100号
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经贸部发出了(85)外经贸管体字第130号文件(省经贸委已转发各地),现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5〕3号、国务院国发〔1985〕46号文件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可以按规定批准成立本省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精神,对如何执行经贸部130号文件,审批我省地方进出口贸易公司(包括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下同)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新的进出口贸易公司(含经济特区、开放城市、经济开发区),一定要严格按照经贸部(85)外经贸管体字第130号文件规定的成立外贸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由省经贸委会同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经贸部备案。跨省的进出口贸易公司,由经贸部审批。
二、进出口贸易公司必须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有独立的财产、周转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没有必要的资金,无一固定货源,缺乏创汇能力的,不得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
三、进出口贸易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承担国家的出口计划和创汇任务。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生产联合体),其经营范围,只能是本企业(生产联合体)生产的产品的出口和本企业(生产联合体)生产、技术改造所需机器设备、原材料、备品、配件的进口。
四、经批准有进出口权的各类进出口贸易公司,其章程及进出口商品目录,由省经贸委审定批复。开展进出口业务时,应接受省经贸委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对未能完成确定的进出口额及创汇指标的,省经贸委有权督促企业进行整顿,直至报请原批准机关撤销企业进出口权。
五、进出口贸易公司凭省人民政府的批件及按国家规定需呈交的其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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