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7期

1985年07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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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关于出口商品包装检验监督的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1985〕92号

一九八五年六月八日


  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出口商品包装检验监督的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加强出口商品包装检验管理,促进出口商品包装质量的提高,减少因包装不良、保管不善和运输不当造成的损失,不仅可以增加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收入,还关系到国家的信誉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出口商品包装工作的管理,努力提高我省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争取多出口,多创汇。管理办法试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直接向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反映。


关于出口商品包装检验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了做好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工作,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保障人体健康和运输安全,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二、包装检验管理的商品范围;

  凡在广东省内装运出口的下列商品的包装,必须经商检局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现行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中所规定的商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现行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的种类表》外的:

  1.玻璃、陶瓷及其制品;

  2.搪瓷;

  3.药品、毒品、危险品;

  4.工艺品;

  5.光学仪器及各类精密仪器仪表和各种钟表;

  6.医疗器械;

  7.水泥;

  8.各类电子产品(如计算机、计算器及其有关的零部件和产品,电视机、录像机、收录机及各种音响设备,电冰箱、洗衣机、电热炉具等家用电器、电子打火煤气炉等等)。

  上述商品的检验范围,根据情况可由广东商检局进行调整并报国家商检局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生产上述出口商品包装的单位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登记,其产品的质量和检验必须接受商检机构的监督。向商检机构提出申请前,必须填写申请书并经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生产出口食品、药品、危险品包装的申请注册办法另行规定。

  三、包装检验的对象:

  1.包装材料,

  2.包装容器(销售包装),

  3.运输包装。

  四、报验及其要求:

  (一)包装检验由出口包装的生产方或使用方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商检部门按有关标准方法和合同规定进行检验。

  (二)申请的时间:一般在包装使用的半个月前申请。

  (三)申请手续:申请人要认真填写报验单,并根据情况附上检验所需的有关资料、单证。

  申请人在申请检验的同时,应按有关要求做好接受检验的准备,并为检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包装检验合格后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并在包装上贴上商检机构的有关标志,以便查验,有关的贸易、装运部门凭商检证书装运有关商品。

  六、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已发给检验证书的包装,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装运出商品出口,超过期限的必须重新申请包装检验。

  七、凡必须申请包装检验的商品,经检验合格后,在装运出口时必须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商检机构申请监装。

  八、申请人要按有关规定交付检验费。

  九、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包装不得使用。凡违反本办法者,商检机构得按《商检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惩处的规定办理。


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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