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改进我省船员政审和海
员证签发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5〕88号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日
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执行,我省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不断增多,船员队伍不断扩大。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员政审和海员证签发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船舶出国(港澳)和船员申领海员证的审批办法,作如下改进。
一、船舶出国(港澳)任务的审批
(1)省航运总公司、水产局、外经贸委系统的船舶,授权省经委、农委、经贸委审批。
(2)各市、地的地方船舶,授权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
二、船员申领海员证的审批
(1)省航运总公司、水产局、外经贸委系统(含在各市、地的省属单位)的船员,授权省交通厅、水产局、经贸委审批。
(2)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佛山、江门市(含所属县、市)地方船舶的船员,授权市(区、州)人民政府审批(深圳、珠海、汕头特区所属船舶的船员,由特区管委会审批);东莞县地方船舶的船员,授权惠阳地区行政公署审批。
(3)上述范围以外单位的船舶出国(港澳)和船员申领海员证,授权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审批。
(4)劳务外派船员按劳务出口的审批办法报批。
(5)以上批件需同时报交通部港监局和省经委备案。
三、非船员申领海员证
非船员申领海员证,由船员办证审批机关报交通部审批。押运员申领海员证,仍按现行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海员证的签发
港务监督根据船员申领海员证的审批件予以审核签发海员证。申领海员证的船员所服务的船舶若属初次出国(港澳),须附上船舶出国(港澳)批件影印件。
五、出国(港澳)船舶和船员申领海员证的审批工作,政策性强,在审批权限下放后,各部门、各市(地)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出国(港澳)船员的质量。
以上各项,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此精神不符的,以此通知为准。
附件: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员政审和海员证签发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员
政审和海员证签发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
(85)交政字809号
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外交部、公安部一九七六年联合颁发的(76)交船监字1055号和交通部(83)交水监字1351号文件规定,在船员政审和海员证签发工作中,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保障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运输安全,维护中国海员的声誉,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执行,船员队伍不断发展,出国船员政审工作量越来越大。为了适应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对船员的政审工作,确保质量,搞好海员证的签发,除严格执行过去的规定外,现经部党组决定,就政审批准权限和签发海员证手续等几项规定作如下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 出国船员政审权限
1.部直属航运单位的出国船员的政审,部授权有关单位党委负责审批(附单位名单);未列入授权审批的其他单位,仍按过去的规定报部办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出国船员的政审,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以及由它授权的党的部委、政府厅(局)党组(党委)负责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授权审批单位,需报交通部备案(一式二份)。
经中央、国务院批准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经济特区,以及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沿海港口城市和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并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市,由市委审批。
3.非船员一般不予办理海员证。确因工作需要办理海员证的,应从严掌握,报交通部审批。
4.高级干部的配偶和子女及其配偶,上船航行国际航线的,按中央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国船员审批手续
1.各省市、部直属有关单位向港务监督申领海员证时,必须持船员政审批件(见附件二)及船员名单(见附件三),连同出国任务批件影印件等办理手续。
出国任务批件,各地方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授权的市政府批件办理;交通部直属单位凭交通部或部授权的单位批件办理。上海、广州、烟台救捞局凭中国海难救助打捞总公司批件办理。
2.劳务外派船员的审批,交通部直属单位除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外,归口由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办理,其政审由上述各单位党委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务外派船员,应同时报交通部(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备案。
3.非船员办理海员证,除报送政审批件(附件二)和政审名单(附件四)外,须提出上船任务报告及批件,经交通部批准后,给予签发海员证。
4.初次出国船员由所在単位填写《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再次出国船员,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的,应填写《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按审批权限审批。
5.海员证过期一律不办延期签证。希有关单位在出国船员上船前及时检查,提前更换。为保证船期,提高海员证的签发质量,各地各单位申领海员证时,需提前十天向有关港务监督申请办理。
三、出国船员审查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坚持出国船员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出国船员条件可参照中央关于出国人员条件掌握。要注意出国船员的现实表现和“文革”时期的表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一定要坚持原则,决不迁就。反对各种不正之风,不准利用职权徇私情,搞照顾。凡违反规定发生问题的,要追咎审查部门和领导者的责任。
交通部政治部、港监局分别负责管理出国船员的审查和办理海员证的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各审查单位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组织交流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各港务监督肩负办理海员证的重任,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手续办事,发现问题,随时上报。
上述规定,从文到之日起实行。过去规定与此精神不符的以此为准。
附件:一、交通部授权直属系统的政审单位
二、 出国船员申领海员证政审批件(样式)
三、 出国船员申领海员证政审名单(样式)
四、 出国非船员申领海员证政审名单(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
附件一:
交通部授权直属系统的政审单位
1.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
2.上海海运局
3.广州海运局
4.长江轮船总公司
5.大连轮船公司
6.上海海难救助打捞局
7.广州海难救助打捞局
8.烟台海难救助打捞局
9.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
附件二:
交通部(或XX省、市)XX局(公司)
出国船员申领海员证政审批件
(84)xxx审字第xx号
经审查,同意XXX等XX名同志上XXX船工作,航行国际航线,请予办理为期XX月的海员证。
附:出国船员名单
单位党委负责人签字:
单位党委盖章:
一九八 年 月 日
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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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船员申领海员证政审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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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政治面貌 |
原工作单位和职务 |
上船拟任职务 |
出国迄时间 |
备注 |
干部(人事)部门领导签字: |
经手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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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劳务外派船员需在备注栏中写明) |
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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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非船员申领海员证政审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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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政治面貌 |
原工作单位和职务 |
上船拟任职务 |
出国迄时间 |
备注 |
干部(人事)部门领导签字: |
经手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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