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
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
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
粤府〔1985〕97号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粮食生产连续获得丰收,粮食供应状况有所好转。但我省仍是缺粮省份,每年要从省外调进大批粮食,在运输方面存在着许多困难。为了保证各地粮食的供应,我省农业税仍须继续实行征收粮食为主,即原来交实物的仍交实物;原来批准交代金的继续交纳代金。各市、地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迅速落实到户,确保完成。要按照“先征粮后定购”的原则,在扣除应交农业税的粮食部分后,再付给定购粮食价款。
二、各地粮食部门接收农业税的粮食和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不再实行省财政厅、粮食局原联合通知“按质论价”的结算办法。
三、对于没有下达合同定购粮食任务,或虽有合同定购粮食任务,但不足以交纳农业税,以及按规定过去一向征收农业税代金的经济作物地区,为平衡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之间的税收负担,其农业税折征代金的粮价,一律改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进行折算征收。一九八四年以前未交的农业税尾欠折征代金的,仍按原粮食统购价(即每担11.95元)进行征收。
四、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反映;除按国务院规定以50%上交中央财政外,其余一律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列入各级预算。上交中央部分,由各市、地分别于夏、秋征结束后专项上缴省金库,由省转交中央,年终统一结算。
五、各地粮食部门接收的农业税粮食价款,要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接收公粮所需的费用,由各地财政部门在农业税征收经费中酌情补助。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
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发〔1985〕71号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七日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这是我国农业税征收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充分做好准备,并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农民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把工作做细做好,保证完成国家税收任务。
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
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35号文件规定,对农业税征收问题,我们与商业部、农牧渔业部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地区有关同志意见。现将意见报告如下:
一、将现行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现在,国家确定的粮食合同定购数量中,已包括农业税的粮食数量。为了适应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拟从今年起,农业税一般不再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如少数地区农业税仍需征收粮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暂不实行折征代金的办法。
二、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对继续征收粮食的,粮食部门也按“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农业税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征粮部分虽比按原统购价结算农民要多支付八亿元左右,但国家对定购粮食数量中的农业税部分,也是按“倒三七”比例价向农民付款的,对国家和农民都是合理的。经济作物区也应同粮产区一样,改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农业税,将比原来按统购价折征增加二亿元左右。至于少数地区农民按“倒三七”比例价交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酌情给予减免。
三、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后,由乡政府组织征收。财政部门有力量的,可直接组织征收,或继续与粮食部门协作,派人驻粮库(站)收税。在财政部门力量不足的地方,可暂时委托粮库(站)代征,付给劳务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财政部门协商,报人民政府确定。对其他农产品的农业税征收工作,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农业税折征代金,应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时组织进行。
四、农业税折征代金是征收工作的一项改革,群众搞好宣传解释。同时,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解交入库。农业税按户折征代金后,任务繁重,请各级政府对此加强领导,充实征收力量,以适应工作需要。
五、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后,对各地今年预算指标暂不调整,年终进行结算。增加收入部分,按中央,地方对半分成。
今年农业税开征在即,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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