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广州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广州
市小报书刊市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1985〕79号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目前各地正按国务院指示精神加强对小报书刊的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将广州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关于加强广州市小报书刊市场管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广州市做法,责成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小报书刊市场的整顿和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广州市小报书刊市场管理的规定
为了贯彻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报刊出版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共广州市委〔穗办〔1985〕8号〕批转市委宣传部《关于整顿广州市小报市场的意见》,以及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广播电视厅、广东省出版总社、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的粤文化字(84)15号《关于加强社会文化管理的规定〉〉,结合当前广州市小报书刊市场的情况,为使今后我市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小报书刊市场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鉴于我市目前没有出版事业管理机构,今后小报书刊市场的管理,由各级文化部门主管(全市由文化局主管,区县由区县文化局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进行。如出现反动、淫秽小报,公安部门要配合管好。
第二条:凡是集体、个体经营书报刊批发和批量销售业务的(个体只能批量销售),需到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核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营业。并由工商部门送申请开业登记表一份到文化部门备案。
第三条:对零售书报刊的个体户,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由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零售书报刊的经营地点,予以发给固定点营业执照或区内流动营业执照。(办公厅注:应加无执照者,不准经营。)
第四条:批发、零售的书报刊必须是思想内容健康、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符合国家出版管理规定的书报刊。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报刊,不得批发、出售:
1、出版单位未提供出版登记证(影印件)的;
2、出版单位未提供委托发行书的;
3、出版单位未提供省级以上出版行政机关批文(影印件),以副刊、增刊、选页、画页等形式的小报;
4、发行范围和报纸版面与出版登记证或批文不符的;
5、私自从海外进口,出版单位不明和有反动、淫秽内容的书报刊。
第五条:各级文化部门对批发、零售的书报刊应加强管理。市文化局负责检查监督集体经营的书报刊批发,区(县)文化局负责检查监督个体户经营的书报刊批量销售和零售。统一由市文化局发给“广州市小报书刊市场检查证”,行使检查监督职权。如发现批发、零售的书报刊内容庸俗、格调低下或不符出版管理规定的,应予劝阻出售;无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应劝属违反出版发行管理规定的由文化部门主罚。属违反营业执照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罚。如出现反动、淫秽的书报刊,对其经营者除由文化部门进行处罚外,并交由公安部门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凡经营外省的报刊批发和批量销售的集体和个体户,其经营的报刊必须每期向文化部门送样本一份备案。批发的送市文化局,批量销售的送区(县)文化局,如不送样本和出售的报刊有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要予以追究。
第七条:广州地区印刷单位承印书报刊业务,必须严格按出版事业管理规定办,对违反出版发行规定和有反动、淫秽内容的书报刊,不得给予印刷。否则,要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广州市文化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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