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7期

1985年07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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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执行《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关罚款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5〕86号

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


  一九八五年五月八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报告,通过了《关于执行〈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罚款问题的决定》。现将该项决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执行《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关罚款问题的决定

(一九八五年五月八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违反物价政策、法令和纪律的单位和责任人,可按情节轻重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报告,鉴于国家物价局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发出《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罚款限额已作了统一规定。即按照其情节轻重、经营规模和非法收入数额计算:属于违纪行为的,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一千五百元;属于一般违纪案件的;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属于重大违纪案件的,按非法收入金额百分之十至二十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属于严重违纪案件,罚款可以加重。为了加强物价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经济利益,现决定:在《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以前,对违反物价政策、法令、纪律的单位或责任人的罚款,改为按照国家物价局的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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