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6期

1985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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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整顿预算外企业的通知

粤府〔1985〕67号

一九八五年四月三十日


  近几年来,我省陆续兴办了一些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企业(包括未挂企业牌子的预算外单位和未纳入预算的进口业务企业),对搞活经济起了一定作用。但是,有些预算外企业由于盲目经营,管理混乱,问题很多。有的既不纳税,又不交利,有的分光、花光。因此,对这些企业有必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组织力量对预算外企业按隶属关系进行清理整顿。对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所办的企业,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84〕27号文件的通知》(粤发〔1984〕49号)规定进行清理;对全民所有制其他预算外企业,属买空卖空的,应坚决停办,其财物帐务要进行清理;重复建设,原材料无保证,产品无销路,工艺落后,经济效益差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关、停、并、转;属有发展前途,能促进商品生产,于国于民有利的,可继续保留,但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单独设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二、凡有经营收入的预算外企业,均应按照税法规定,交纳营业税或产品税、增值税。有利润的预算外企业,原交纳工商所得税的,仍继续由税务部门征收;没有交纳工商所得税的,除省另有规定者外,暂比照预算内国营企业计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按其隶属关系分别缴交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外收入专户,由同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或定额)上交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由各级财政预算拨款或部门、单位以财政预算资金兴办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将预算内划为预算外。

  四、预算外企业的留利和提取的各项专用资金,除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外,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增加职工工资、乱发奖金或提高开支标准。

  五、预算外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定期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各级审计、税务、工商管理、银行以及预算外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预算外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七、清理整顿情况,六月底前以县(市)为单位列表上报地、市,汇总后于七月底前,分别报省财政厅和清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清理整顿情况,于六月底前上报。


  附:预算外企业(单位)情况统计表(式样)


预算外企业(单位)情况统计表(式样)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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