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6期

1985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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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纺织品

进出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粤府〔1985〕70号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纺织品进出口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5〕5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纺织工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纺织品进出口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26号文件),已翻印发给你们。现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请一并研究贯彻执行。

  一、广州市成立纺织品工贸结合公司、直接对外贸易的纺织品联合体和直接对外贸易的纺织品生产企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和经贸部、纺织工业部备案。其他市、地成立纺织品工贸结合公司、直接对外贸易的纺织品联合体和生产企业,由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新成立的各类经营纺织品进出口业务的公司、联合体和生产企业,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进出口经营权、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专业外贸公司同等待遇,并承担省下达的出口计划和收汇任务,按统一对外政策经营。

  三、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今后在继续搞好直接经营和代理纺织品进出口业务的同时,主要应搞好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工作。公司设在各市、地的支公司,其机构、人员、财务关系、商品库存等全部下放给所在市、地管理,成为地方公司或工贸结合公司。

  省纺织工业公司可经营纺织品(包括纺织机械及器材)的进出口业务,享有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同等待遇。

  四、省经贸委要加强对纺织品进出口市场价格的协调工作,会同省经委、纺织工业主管部门拟订纺织品出口配额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给各经营单位。分配配额时,既要考虑出口的历史状况,又要体现鼓励先进、有利竞争、择优出口的原则。

  五、为不影响今年纺织品出口计划的完成,外贸专业公司当前要抓好收购和成交出口;新成立的工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从今年七月一日开始经营对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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