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对多次往返香港、澳门
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85〕59号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日
近几年来,考虑到对外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曾批准一些地区和单位的少数人员办理多次往返香港、澳门证件,这对于及时处理对外业务,了解国际市场信息,掌握时机推销出口商品和采购进口物资,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持证人员自行保存证件,不经必要的审批手续,随意前往港澳;有些不该持有多次往返证件的,也要求持有此种证件。为加强对此种证件的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在外交上双方是对等的,只能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不能多办。今后,除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在短期内多次往返港澳者以外,一般不再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
二、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的人员,一般只限于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的干部,市、地、县和省属各部门的主要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办理。
三、市、地、县和省直单位已经办理的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应由市、地、县外事部门(省直单位由厅局一级的人事部门)统一保管。每次使用时,不论任何人,均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上一级主要领导干部批准,管理证件的部门凭批件发给证件。每次使用后,应在第二天、最迟第三天将证件交回负责管理证件的部门保管,不得自行携带。凡不经批准自行使用证件,或使用后不按时将证件交回管理证件的部门者,除批评教育外,屡犯的应撤销其证件。
四、持多次往返证件的人员,携带免税限额进口物品,应严格遵守海关规定,违者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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