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6期

1985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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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商业厅《关于县以上供销社体制

改革的意见》(试行方案)的通知

粤府〔1985〕58号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九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商业厅《关于县以上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完成供销社联合社的组建工作。


关于县以上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意见

(试行方案)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精神,现对我省县以上供销社体制改革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供销社联合社的组织原则

  省、市、地、县供销社分别组建为联合社。供销社联合社是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联合实体,同时也是下级供销社的业务领导机构。它对所属供销社负有组织、协调、监督和提供服务的责任。县以上各级供销社所属的公司是同级联合社的组成部分。

  供销社联合社的机构,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合并或增设。各级联合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税后利润除按规定缴交各项基金外,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使用。考虑到目前联合社的实际困难,其原有编制和行政经费,今年可暂按原渠道解决。

  供销社联合社可同各经济组织在平等互利条件下,实行双边或多边的经济联营,但各自的隶属关系不改变,人、财、物不能平调。

  供销社联合社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联合社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分别为联合社的权力机构和监察机构。社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职权。

  二、供销社联合社的基本宗旨和主要任务

  供销社联合社的基本宗旨,是依据国家的政策、法令,组织和推动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为不断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服务,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服务,为沟通城乡物资交流和繁荣城乡经济服务。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承担国家委托和上级社下达归口经营的购销业务,扶持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物价,并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农村市场。

  (二)贯彻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的原则,在经营、信息、技术、仓储、运输、加工等方面为下级社服务,同时对下级社的工作进行领导管理,督促检查,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协调与各有关方面的经济业务关系,保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三)适应商品生产发展的要求和城乡市场需要,组织经济联合,经营开发性项目,办理下级社无力办理的购销、加工、仓储、运输等业务。

  (四)努力扩大经营范围,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在大、中城市和交通要道开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贸易中心和商场,开展多种形式、多层次、跨地区的联营业务,大力组织农副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

  (五)根据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积极发展同国内、国际合作社之间的贸易往来,有计划地引进外资、侨资、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合资经营、合作,“三来一补”业务。对国外市场需要的商品,可按规定组织出口或委托外贸部门出口。

  (六)改革各种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加强经济核算,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七)负责本社并协助下级社做好干部和职工的选拔、招聘、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加强思想、作风、业务和组织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素质。

  三、按合作企业性质改革有关制度

  (一)要按集体企业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只要不违背国家的政策、法令,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干预。

  (二)供销社联合社所属企业按集体企业向国家纳税,不承担政策性亏损和不合理的负担。政策性亏损,谁决定,就由谁承担补贴。凡没有补贴的,应允许供销社自主经营、合理作价或采取代购代销办法。在农副产品收购过程中,不再为其他部门代收代扣特产税、山价、育林基金和其他手续费。

  (三)县以上供销社一九八四年底前的政策性亏损接省商业厅、财政厅一九八四年十月三十ー日联合通知办理。

  (四)要进一步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承包单位可划小一些,承包期限可适当延长,承包形式要因地制宣,真正把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实行按劳分配,把职工的分配与企业经营成果和服务效果直接挂钩。在年终税后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所提取的劳动分红基金,亦应按劳分配,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改革的步骤

  各县(市)应抓紧在今年上半年完成供销社联合社的组建工作。已经建立的,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文的要求,缺什么补什么。

  省、市、地供销社联合社的组建,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具体时间可以有先有后。凡条件未成熟的,可先挂起牌子,开展工作,到条件成熟时再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进行民主选举。

  五、加强对供销社体制改革的领导

  全省供销社的体制改革牵涉面广,任务繁重。各地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也应大力支持,密切配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商业厅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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