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6期

1985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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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关于我省推行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5〕62号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关于我省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事,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使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推广应用顺利进行。


关于我省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去年二月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以来,我省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普及这方面的知识,培训骨干力量,各项准备工作有了一定的基础。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及统计报表,新印制的各种票证,教育部门新编的教材,报纸、刊物、图书、广播、电视,科研与工程技术部门新撰写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勘测设计技术文件以及技术情报资料等,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使用非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国际新闻,应以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说明发表。所有出版物再版时,都要按法定计量单位进行修定(古籍、文学书籍不在此列)。

  二、从一九八五年下半年起,教育部门在中小学课本中,应增印法定计量单位和有关换算表,在作业的扉页上增印国际单位制基本单位等内容,以利中小学生尽快熟悉应用法定计量单位。

  从现在起,科研和工程技术部门新制订、修订的技术标准、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方法),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有必要,可在法定计量单位旁标注旧单位名称,作为过渡形式。从一九八六年起,出版部门(包括各种科技刊物编辑部)审定各种出版物时,对未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稿件一律不予出版和发表。

  三、生产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的企业,要认真做好应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准备工作。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新设计制造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老产品应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停止生产。

  从现在起,生产、制造、进口英制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须经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审批。出口商品所用计量单位,可根据合同使用,不受此限;会同中无计量单位规定者,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出口计量器具不准转为内销。

  个别科学技术领域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使用某些非法定计量单位,但必须与有关国际组织规定的名称、符号一致。

  四、一九八七年年底以前,厂矿企业、科研、事业单位正在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器具和检测仪器,要通过调整、改装、检定,改为法定计量单位;不能调整改装的,要在设备更新时解决。设备更新时要注意做好与原检测数据的换算的衔接。有条件的单位应尽快行动。

  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原釆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工业产品,亦要釆用法定计量单位。

  商业贸易部门要为一九九〇年取消市制计量单位作好具体规划和准备,有关计量生产部门要通力协作,以适应市场贸易改制的需要。从一九八五年起各市、地要通过试点逐步推广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目前有些单位仍旧使用一九五九年国务院命令取缔的计量单位,应立即改正过来。

  五、计量标准器是进行量值传递的依据,其改制一定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在一九八五年年底以前完成,以适应新、旧两种计量单位检定的需要。具体要求是:

  (1)一九八五年九月底前,省计量科学研究所、国防区域计量站和广州市计量所应完成有关计量标准器的改制工作;一九八五年年底前,全省各级计量部门及有关的计量站完成有关计量标准器的改制工作。

  (2)改制或更新的计量标准仪器,必须送当地计量部门重新检定,以保证量值的准确和统一。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机构和配备必要的人员,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改制工作,并将本单位的具体实施计划,于今年六月底前报送我局。各级标准计量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地区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日常工作,搞好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各级计量部门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所需的资料费、会议费、宣传费以及标准仪器设备改制试点费和改制费,从事业费和业务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酌情补助。企业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所需的费用,由企业生产基金列支。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按照执行。


广东省标准计量管理局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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