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85〕46号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为了保存和充分利用地方文献资料,加强我省的信息交流,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现对做好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定省档案馆和省中由图书馆为我省征集地方文献资料的工作机构。
二、地方文献资料的征集范围,包括省府直属机关,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和直属单位,及新闻出版、科研机构、厂矿、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所编印的简报、通讯、书籍、杂志、报刊、学报、教材、目录、索引、图片、照片、画报、手册、年鉴、地图、资料汇编、会议特刊、专刊、科技资料、成果汇编、产品目录等公开流通的和一般性质的内部刊物(机密文件汇编、机密刊物只送省档案馆收藏)。
三、凡属上述出版物,不论铅印、油印、影印,均由出版印发单位每种分别寄送省档案馆(广州市东山省委大院内)和省中山图书馆(广州市文德路62号)各两份。
四、各单位编印的符合上述征集范围的文献资料,尚未检送的,应尽可能设法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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