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5期

1985年05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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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5〕39号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四日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


国务院:

  利率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长期以来,由于忽视价值规律,现行的存款、贷款利率不够合理,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逐步进行改革。为了配合今年的物价改革,经人民银行理事会讨论,拟先对现行存款、贷款利率进行部分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适当提高定期储蓄利率。近几年城乡储蓄存款利率已作过三次调整,总的水平并不算低。今年由于进行结构性物价调整,综合物价水平会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储户利益,拟适当提高定期储蓄利率。一年期的储蓄利率由现行的年息5.76%调到6.84%(每百元存款利息提高一元零八分),三年期的调整为年息7.92%,五年期的调整为年息8.28%,八年期的不动,仍为年息9%。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相应提高。这个方案着重考虑鼓励定期存款,活期储蓄利率未动。

  二,提高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利率。为了多吸收单位定期存款,扩大中长期贷款资金来源,拟将单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年息3.6%调整为4.32%,二年期的利率调整为年息5.04%,三年期的利率调整为年息5.76%。

  三、提高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提高了储蓄存款利率,必须相应地适当提高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使银行存款与贷款保持合理的利差,同时也有利于促使企业建立利息观念、资金周转观念、投入产出观念,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拟将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现行的年息7.2%调高为7.92%。利率调高后,企业要增加一些开支,但在成本费用中所占比例很小。对担负社会商品蓄水池任务的少数商业批发企业和国家收购粮食、棉花、油料的贷款,仍按原来的利率执行。据商业部反映,目前基层供销社利润低,调高利率有困难。我们意见,各地情况不同,需进一步研究,今年暂不动,到一九八六年一月再进行调整。对个体工商户的贷款利率,由现行的年息8.64%提高为9.36%到11.52%,专业银行可在此幅度内具体确定不同行业的个体户贷款利率。

  银行的农村贷款利率,具有引导信用社利率的作用,可由农业银行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年息7.92%、个体户贷款年息9.36%至11.52%为基准,具体拟订各项贷款利率,报人民银行批准执行。

  四、提高基本建设贷款利率。目前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低于技术改造贷款利率,同鼓励多搞技术改造、少搞新建的政策不符。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应当髙于技术改造贷款利率,但考虑到基本建设投资正处于由无偿拨款改为贷款的过程,属于“拨改贷”贷款的利率,今年暂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计资〔1984〕2580号文件)执行不变;以后改按统一的基建贷款利率执行。属于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国家基本建设贷款,原则上比照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对基建贷款中的能源交通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贷款,利率上可给予优惠照顾。

  五、加强低息优惠利率的管理。优惠利率是根据国家政策,对于急需发展而收益低的生产、建设事业,或因自然条件差、经济落后、需要扶助的特定贷款项目,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低息优惠照顾。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优惠的面过宽(现已达四十七项),而且要求优惠的项目愈来愈多,形成大范围地降低利率水平,这同发挥利率的调节作用是不相符的。为了有效地发挥优惠利率的作用,对现行优惠贷款项目要进行清理,因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要停止优惠。今后,企业单位要求享受优惠利率的,除由财政贴息的以外,必须事先经人民银行同意,并要逐步实行“先收后退”的办法,即贷款时,先按原利率档次照收利息,贷款项目完成后达到预定经济效益的,再按优惠利率退息。

  六、为了灵活运用利率杠杆进行宏观调节,今后人民银行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银根松紧情况,随时调整对各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各专业银行必须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利率政策和利率标准,不得任意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以扩大业务。对违犯者,人民银行要釆取经济手段或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以上调整存款、贷款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拟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开始执行。这次调整利率方案何时对外公布及如何宣传,由人民银行另行报批。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附:一、银行存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二、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一


表1.jpg


附件二


表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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